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 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 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 教育 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第六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生产 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第八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第九条、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 规模较大 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越级上报。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 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 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第十二条,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 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五 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 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