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白银市各县区市政道路下修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在综合管廊内进行各种工程管线的建设维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 以下简称 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 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 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中水 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 消防,安全监测系统等.第四条,管廊项目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 三统一,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主导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施特许经营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管线单位的地下空间资源需求。综合利用各管线单位的存量资源,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廊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公司,负责经营权范围管廊的投资 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由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管廊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地下通道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管廊专项规划和本地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必须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 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必须配套建设管廊、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条.管廊建设应依据管廊专项规划 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及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管廊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跨 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林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 修建管廊进行道路挖掘施工时,应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回填用料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五条。经审批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查机构批准,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原审查机构重新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管线入廊管理。第十八条.已建设管廊的市政道路辐射区域内的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供热.供水 中水、交通信号等管线必须强制入廊、排水。雨水和天然气等管线应根据建设条件尽量入廊,管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和拒绝管线入廊 第十九条,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况外。各级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二十条 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 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 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各级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进入管廊的各管线单位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地下管线,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在管线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第五章 管廊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各管线单位入廊使用费,日常维护费用原则由管廊公司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则由发改部门制定管廊收费标准,入廊管线材料及安装费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管廊的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 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三,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建立管廊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 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 上报记录等,五,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编制实施管廊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管廊的安全隐患。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管廊管理单位、公司 要制定管廊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管廊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管廊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 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消防、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抢修 不得阻碍,干扰.七,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八 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九,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 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 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制定施工方案 并经消防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后实施,六 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各级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第二十七条 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 排放 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污水 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 挖掘城市道路、四 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 损坏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五,建设与管廊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 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委托管廊公司对管线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应由管线单位向管廊公司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并与管廊公司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报各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必须经各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并将设计图纸送规划部门 管廊公司备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管廊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能采取及时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企业、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将其不良记录登记到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22号,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管廊的行为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