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 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 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适用于2016年起我市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 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第四条。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通过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中心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 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第五条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中省奖励每套0,8万元,各区县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第六条。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第七条,市住建局每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审核资料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第八条、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依据市住建局审核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第九条 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被征收人.第十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工作 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根据对奖励资金的核查情况,在下年度拨付奖励资金时进行奖补或扣减,第十二条.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 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一 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二 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三.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四 个人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五、个人的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提供的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需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单位为各区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以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并领取了奖励资金后、又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视为已完成安置,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四条。对违反省上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 一经查实.予以追缴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