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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白银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二 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 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四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主管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分为管理目标和量化目标。管理目标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标准 技术推广。统计监测,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体系建设,量化目标包括人均综合能耗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指标、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第六条,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知识 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各级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节能计划。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 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 镇。街道公共机构 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 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并接受节能 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各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上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 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和省上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推行节能低碳绿色消费、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第十五条,市.县 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 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 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使用.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六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稳步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第十七条 在公共机构重点节约能源领域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降低能源消耗、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改进电路控制、加强机房 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管理 降低能耗.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 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 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六,办公建筑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第二十条,市、县.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市财政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县 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 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十,限制。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十一 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十二 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上报上级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不得拒绝。阻碍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 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七条,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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