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铜川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安全、可靠,合理,便捷用电,确保居民生活、阶梯电价、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铜川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形成的小区.以及为小区配套且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小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能表等。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表后入户部分由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小区业主负责运行维护、供电部门参与验收、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标准 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七条、市住建部门和供电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出台、铜川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供电部门.物业公司,小区业主等在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手续 并保证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使用通道、第十一条.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新建住宅小区,临时接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等建设工作应符合 铜川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的,供电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的电气产品。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范畴或未履行资质审查手续违规进行供配电工程建设行为。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并将其纳入小区整体用电负荷测算和管理,应按照智能小区建设要求、统一采集供电,供水 供气、供热入户计量数据、并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应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随同临时供电方案一并答复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供电方案要求的,供电部门有权依法拒绝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直至供配电设施符合建设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正式用电办理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部门在受理用电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小区正式供电方案、供电部门监督中标单位按照供配电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二十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资料报送供电部门 供电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电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在供电服务。十项承诺,所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破坏和损毁供配电设施。否则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目前供电部门已受理但未正式供电的在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