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加快征收进度,合理控制成本 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实施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和房屋征收 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涉及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管理活动,轨道交通建设征收范围包括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的功能性征收 切改工程征收和交通导行征收 二,轨道交通工程是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 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应当坚持政策统一,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关区县,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三,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或安置,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执行统一政策,在符合征收土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补偿费用以协议为依据 实行按区统筹。五 按照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总体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按计划实施,六,轨道交通工程先期对应投入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可纳入土地整理成本的,纳入相应地块整理成本,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职责分工,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统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依据轨道交通规划、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线位 站位范围 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 确定轨道交通工程功能用地和施工用地 并负责组织办理轨道交通工程选址意见等规划手续。三,轨道交通工程在审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后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四,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按照确定的政策 标准和总量.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落实土地和房屋的核量工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筹建安置房源,妥善安置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落实补偿等相关事宜,按期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完成征收范围内房产,地产的权属注销以及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转手续 五、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征收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三.工作程序.一。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按照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地铁功能用地.管线切改用地,交通导行用地需求范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二、核定征收补偿费用.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的核量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分别确定土地征收 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和土地征收部门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并与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四。征收资金使用及监管,征收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征收资金实行统筹使用。账户监管 跟踪审计 超出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审计后结余部分可由各区安排用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工作.市 区两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征收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资金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五、征收工作考核,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 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确保按期完成相关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合规使用征收资金.维护社会稳定,上述情况作为各区人民政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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