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各用水户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永昌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金川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对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材料 设备和用户用于同供水管网连接的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对用水设施进行冲洗 消毒后.方可办理供水手续正式通水、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厂 水站 输,配。水管网 阀门井。水表井、消防栓井等设施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设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区域供水管线的窨井、井盖及其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 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完好 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人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及其他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六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影响供水设施维修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章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包括与原有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产生交叉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监督下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拆换计量水表、第二十条 严禁盗窃 损毁城市供水设施及标识.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费安装的供水干管,进水管.指供水干管到水表之间的水管。和计量仪表,竣工使用后权属不变,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仪表、按下列范围进行管理和维护,一。从原水取水口到各用户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点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并由其负责管理和维护.二 连接点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并实行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以水表为界,水表之前的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由其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之后 含水表,由用户自行负责维护。水表未出户的户内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维护,户外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用户以连接点为界。连接点以后的供水设施,包括阀井 阀门。水表和用水管,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三,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仪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如另有约定.以约定范围为准,第二十三条,市政消火栓是城市消防的专用设施 非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安消防部门日常校验消防设备。组织消防演习需启用市政消火栓时.应当提前与城市供水单位协商并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市政消火栓上取水、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城市供水单位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 地点取水,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安装的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已投入使用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 维护及更新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和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检测。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 应当自建加压设施或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供水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供水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凡不能间断停水的用户,应自行采取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 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公共供水单位办理正式接水手续.建设工程施工中需临时用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接水申请书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公共供水单位办理临时接水手续,接用水时,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用户,应当同供水单位签订 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盗水,一、未经批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未经允许擅自在市政消火栓上取水的,三.未通过法定计量仪表用水的 四,私拆水表及旁通阀门铅封的。五,人为使水表停行,逆行 滞行或倒拨水表表针的。六 其他违章取水行为、第三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仪表,计量用水 并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城市供水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水价.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用户应使用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仪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定期校验 限期使用的水表到期轮换.费用由供水用户自行承担。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用户应当保障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已损坏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更换。用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应保证户内计量水表的正常抄见,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挪动户内计量水表.第三十四条 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要求接水或改装用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有节水措施.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器具、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当实行装表到户 抄表到户,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并根据,甘肃省住宅供水计量出户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集中安装在户外、一户一表。既有住宅应积极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水表出户改造或安装智能化水表,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并按照城市用水计划进行管理,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它城市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供水计划.审定用户用水计划后下达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一般不得用于城市绿化。暂无其他水源确需使用的,应将用水时间安排在城市居民用水高峰期以外、城市供水不得用于浇灌农田。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单位按下列办法收取水费、一.城市供水单位应按月抄表、最长周期不应超过三个月,并按实际计量向用户收取水费 二 抄表时如遇计量仪表失灵。其用水量按用户实际用水情况,参照上月或上年同期用水量收取水费,三 混合用水未按要求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九条。用户正在使用的计量仪表经校验如正负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极差范围时、供水单位应对其当月用水量进行调整、当用户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供水单位应当准许用户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当用户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用户应当按要求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 所发生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第四十条 供水用户要求销户时 应结清水费后持相关材料和销户申请到供水单位办理手续。用户要求过户或更换户名时,应持过户双方的有效证明或更换户名的有效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供用水合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第四十四条。用户未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接到城市供水单位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 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暂停供水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