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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 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159号 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 进城务工,创业人员及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资金筹集,建设用地计划,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 规划。民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试点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价格核定,相关税费减免等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定执行、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投资新建或从市场上回购 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原则上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 就业。上学。就医等公共服务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 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 功能齐全 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筹措,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资金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参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收资金及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费用.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予以制定公布.三 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四。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新就业大学生 军转干部和引进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范围从业一年以上.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确定 二,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三,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金昌市籍户口,在金昌市区,永昌县城,各乡镇镇区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成员在城,镇.区均无住房.二 申请人为市外户籍的,在金昌暂住3年以上,有居住证 三,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可凭相关证明文件临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拆迁过渡用房。第二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大学生,军转干部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 县 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 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三,申请单位担保书、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制定,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由申请人所在社区配合。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申请对象并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 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分配方案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到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 县。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申请对象进行复审、第三十二条,对复审通过的申请对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供给时.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申请人的户籍情况 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轮候顺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申请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购房款及租金支付方式.三、租赁期限。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六 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十、其他约定.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可约定分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一,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的高低分两档核定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户家庭、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其租金按一档,最低收入标准,核定、其余家庭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核定.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上述标准执行或自行制定标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三 在维持租金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考虑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经营户等创业人员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成员有1人持有低保证明、家庭 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按二档.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收取,承租人家庭中的孤 老.病 残等特困家庭。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可以向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 第三十九条,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原已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第六章.产权办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产权比例,第四十一条,由市。县,区.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市、县 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由其进行管理.第四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其产权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其中政府所占产权比例主要为国家补助资金。划拨土地费用及减免税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由市。县 区,住房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三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不得进行抵押.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七章,使用与退出,第四十四条,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已出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由购房人按照产权比例和销售总额的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进行缴纳、使用和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业主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维修资金从租金收入中支出。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让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同意,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缴纳,第四十九条,承租 购买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三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四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第五十条、承租家庭违反本办法.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 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 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五十二条,市 县、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十四条,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五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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