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开展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监测与监督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依照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特定区域、第三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全面保护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重点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水功能区划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和保护目标等内容.第六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 不得擅自调整 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划,并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标志的式样和内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第八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三类、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第九条,保护区是为保护水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而划定的水域。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第十条、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生活,生产。景观娱乐等多种用水需要而划定的水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第十一条,饮用水源区是为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而划定的水域。饮用水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投饵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分别是为满足工业.农业。景观娱乐等用水需要而划定的水域.第十三条 过渡区是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大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间水质状况过渡衔接而划定的水域,过渡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功能区水质降低的涉水活动 第十四条 排污控制区是为集中接纳生活及生产废水,污水而划定的水域 排污控制区内接纳的废水 污水不得对水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划定的水功能二级区同时具有本条上述规定的多种功能的,应当按照水质要求最高的功能进行管理,第十五条。保留区是为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保留区以维持现状为主 严格控制在保留区内从事大规模或者影响水质保护目标的开发利用活动.第十六条 在水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第十七条。水功能区管理实行限制排污总量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达标要求、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和排污控制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入河排污有关情况的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实际排放和本年度计划排放的废水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站点.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建成的水质监测站点相协调 实现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第二十一条,水功能区水质应当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具有国家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监测活动的、其出具的监测报告无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的日常巡查,重点对主要取 退。水口和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主要入河排污口进行驻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解决。第二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功能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水功能区保护提供便利。并对有关的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因违反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造成河流,湖泊,水库 渠道等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