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节约和配置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溪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泵站及机电井等,第三条,市水务局是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和涝池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 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 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备案、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全市水资源条件.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全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和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按照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原则,定期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 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限期关闭自备水源井、地下水超采区域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 同意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逐步明晰初始水权 初步建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 第九条。本区域取水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 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利用再生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限批制度 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项目审批,核。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暂停审批、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为,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农业用水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外渔业取用水的.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为。取水人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为,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第十四条.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五条,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电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资源的.按照实际取水用途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地表水或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辖权限执行。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计划用水量的编制应以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第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发 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实际用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核减。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城镇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和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资源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农业灌溉取用地表水资源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征收.第十九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工业,服务业,商业 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标准为 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 地下水0 01元。立方米,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 标准为 0,001元、千瓦 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 005元 千瓦.时 其他发电用水0 003元.千瓦,时,五。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1 00元 立方米。地下水2 00元,立方米 第二十条。其他取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开采原油和进行冶炼加工的石油生产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 二,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1 00元 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70元 吨,三,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 00元 立方米。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计入取用水人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水价,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进行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若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无法计量、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或实际自用电量情况核定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应当按照集中供水企业。单位。的不同供水对象核定实际取水量,分类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四条、工业。生活用水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 农业用水按半年征收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半年。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取水人应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取水人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应该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 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三 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给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