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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详细规划和现状地形图中界定各类城市绿地的边界线。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 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第五条。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既包括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等、也包括了单位庭院绿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绿线可以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两种情况.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应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 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七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力,第八条.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线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改造。改建,扩建,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 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批同意后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地、不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许可时.应严格按照已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应认真搞好绿化规划方案.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绿化施工队伍企业资质需经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 方可进行施工,项目建成后,配套绿化建设必须同时验收合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绿化设计方案整改到位,同时,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变更绿化设计和无资质绿化施工等行为.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 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上缴市财政绿化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在城市绿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侵占城市绿地或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二,乱扔乱倒废弃物。三,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草 四、擅自盖房。构筑物或搭建临时建筑 五.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垃圾,堆放杂物,六 挖山.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七.在绿地内野营烧烤、践踏草坪,八、其他有损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景观的活动.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 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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