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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 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 灰膏,水泥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部门联动,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综合治理.市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等环境信息.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露天开山采矿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园林局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搬迁。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所管辖道路硬化工程的实施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卫局负责市区内道路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垃圾清运,减少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的监督管理工作.雄关区。长城区和镜铁区负责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清扫保洁 垃圾。落叶焚烧,秸秆焚烧等影响大气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内的园林绿化土方拉运,绿化场地建设和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运。落叶焚烧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硬化 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加强园区升级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清理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企业.减少扬尘污染.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车辆未采用密闭运输、沿途抛洒遗漏等违法行为,并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酒钢、集团 公司负责酒钢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土方拉运,绿化场地建设和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垃圾场,尾矿渣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六条。市建设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 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向嘉峪关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围墙的设置必须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进行砌筑,墙体高度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组合装配式彩钢板围挡 围挡墙高度为2米。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洒水等降尘处理。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清洗设备,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地.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周边的清洁 四。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 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六,施工工地应当在集中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 推广使用集中供应预拌商品砂浆。逐步减少施工场地堆存砂石料 严禁现场露天搅拌,七.土方工程作业时 应当采取洒水压尘等湿法作业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在风速五级以上的天气、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扬尘污染。八.在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材料 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采取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理运输 禁止高空抛洒,第八条,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 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市政工程开挖施工。应当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闭,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 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 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九条,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压尘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湿法作业 防止扬尘污染。第十条。运输沙,石,水泥 土方,垃圾.矿石.煤.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车辆在出场前应当及时清洗、保洁、确保净车出场 二 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 不得造成抛洒遗漏.第十一条.煤炭和渣场等物料堆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场地地面应当硬化,二 采用防尘围挡、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 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 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第十二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 城市街道保洁应当有计划地推行洒水压尘.在大风扬沙天气应定时向路面洒水,降尘.二,主干道路应当推行机械化洗扫、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三条 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市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城市主要街道绿化带.应采取多层次。立体绿化方式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止扬尘污染.三,栽植行道树.应随挖随植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不得直接在路面堆放,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四、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硬化或者覆盖,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二 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市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督促落实,三、市政道路 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 由市园林局负责,四,工业园区裸露泥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五.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六,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 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拨打嘉峪关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12345电话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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