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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务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大修改造,专项,应急 和拆除等活动及对上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参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行业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保证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市、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第八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 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 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在组织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专门负责安全管理.根据合同规定、监督.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等.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每月编写工程安全生产月报。按要求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 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安全负责。并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成果负责、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 并对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 应结合工程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方法。措施 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签以后方可实施 涉及高边坡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提出核审意见、报项目法人同意,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应检查施工单位在水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各种安全标志。严格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审核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水务工程施工现场 应指定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检查为水务工程提供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 制造 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禁止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第三十二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源管理工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控制等措施。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有度汛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 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四十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气焊操作人员。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岗前、班前,安全提醒。定期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六 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受限空间作业工程,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按照要求保存保险单和缴费记录备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水务工程和局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市管水务工程和局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市管水务工程和局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市或区,县、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受理市管水务工程和局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五、指导区.县,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对由市水务局主管、区 县,承担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六、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第四十六条.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县、管水务工程以及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制定区。县,有关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所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所属水务工程和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所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四。受理区。县.管水务工程和直属单位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所属水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以巡视 抽查方式,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建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情况严重的可采取约谈 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九条、市、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可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 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行为.安全监督机构应每月汇总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 针对水务工程项目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的联动 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培训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五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工程属性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与度汛相关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部门报告.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还应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五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第五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等级.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并按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与处理、第五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至2020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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