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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使用各种水工程取水,供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与技术发展水平,通过法律。法规 管理 技术与宣传手段.以及改善供水系统。减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损失与浪费。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 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环境 生态、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五条 鼓励对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国家认可的节水设备。器具、提高节约用水科技水平,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超计划用水的、应当加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浪费用水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以下称县或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民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八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规定外,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征收,加价征收的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主要用于节水管理。供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改造.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以及跨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节水发展规划以及跨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 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市政府批准、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条,县 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节水发展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总体布局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节水发展规划,结合每年生产建设发展和生活需求,制定本行政区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第十一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节水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用水报表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该节水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公共供水能力进行平衡后,分年.季.月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第十二条.除公安消防用水外 市政建设施工,园林绿化,环卫用水.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并向所在辖区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计划,经审查同意后 由节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将用水情况抄送节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使用水工程供给农业灌溉用水的、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因用水量发生变化 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根据供水能力和实际用水需求、由节水主管部门对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调整。因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进行调整。采取统一调配或者限量用水措施、第十五条、城,镇、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辖区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报送取水量,制水量 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 制水成本等资料,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第十七条.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采取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加强节约用水设施的管护,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节水设施。第十八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应当安装水表计量、取消用水,包费制.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城、镇、公共用水 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费 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提高工艺生产用水系统的用水效率、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工业用水日用水量在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将用水量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抄送节水主管部门.以及被节水主管部门确定为应当进行用水量平衡测试的单位 应当按规定进行用水量平衡测试。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注重冷却水,空调水,工艺水和其它水处理的循环使用,改进工艺,设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降低产品单位耗水量、增加工业用水的循环次数或者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降低单位产品.产值新水量.第二十条,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水源的建筑施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用水量计量水表、并有专人负责用水量统计。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用水浪费现象、第二十一条,农业用水应当发展节水灌溉系统和灌水技术.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布局、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实行灌溉农业与旱地农业相结合、改进地面灌溉系统.因地制宜发展滴灌.喷灌。渗灌等技术措施。加强渠道防渗工程建设,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改进田间灌水技术 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大力发展节水型灌溉农业,国营灌区水管单位、应当制定节水灌溉制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按节水灌溉制度适时供水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消防.市政、环卫、园林用水设施管理,在供水管道发生泄漏时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除公安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防水栓用水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须先得供水企业同意 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城 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 养护和维修 减少输水损失或渗漏。提高供水保证率.第二十四条、按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水量是用水计划审批的主要依据.市节水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市行业用水定额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或者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取用水工程供应水的、应当向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 水费和水资源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用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 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 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 结合实际用水情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按照统筹兼顾 综合平衡 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和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取水。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计划用水情况。按年 季 月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用水计划有效期和用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用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可以对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或发生重大旱情时、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或者供水单位可以对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九条、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根据本办法三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及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 在书面通知中明确说明予以限制的理由,第三十条,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并按规定填报年度用水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市,县.区 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用水计划,用水情况等相关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二条,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越权审批年度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或者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及时要求有关节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纠正,第五章、奖.励,第三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完成主要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核定计划的 二,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节水工作的、三.用水计量仪表齐全。原始记录真实完整。报表准确及时的。四,节水检查、考核,评比等制度健全 并全面实施的.第三十四条。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低于核定计划部分为节水量,节水量乘以水价为节约的水费、节水奖.企业单位从节约的水费中提取,计入成本.节水奖提取标准。工业和非工业用水分别按节约水量金额的20,和30、提取,自备水按节约水量金额的80。提取,节水奖发给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因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而减少售水量 影响企业留利时.在漏失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前提下,可将经核定的节水量视作售水量、参加千吨售水工资含量提取工资总额.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每年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费用,可从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计收的水费或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安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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