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规范汽车加气站行政审批管理程序,确保汽车加气站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按照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加气站规划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 160号 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 经营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加油加气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汽车加气站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综合协调推进全市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负责对全市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进行指导监督。市加油加气站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具体对接协调工作,第四条。市商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规划,负责全市汽车加气站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县 区,汽车加气站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商务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全市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环保 国土,消防等部门编制全市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省商务厅备案.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气站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规划,经市商务局核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第七条 新建汽车加气站按照本市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规划.选点建设经营.汽车加气站的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需依法采取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节约土地资源,可在面积较大的加油站内扩建加气站、加油站土地必须确保是商业用地。第八条.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规划布点原则.1,高速公路主干线汽车加气站应与沿线的服务设施相配套、控制在每百公里单向2个,双向4个以内,2。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汽车加气站按每百公里单向4至5个.双向8至10个标准设置.3 在市中心城区。县城内公路道路沿线布点 服务半径必须确保在0.9公里以上.4。汽车加气站的布点选址必须符合本市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规划及安全生产监管.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汽车加气站按照相关规定需配齐消防设施,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汽车加气站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单位应取得市商务局核发的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鼓励依法在全市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积极参与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汽车加气站经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项目符合本市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参与汽车加气站土地招标 拍卖 挂牌的申请人。需通过市商务局资质审查.并出具同意投标确认书,第十二条 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颁证和变更。须经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核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三条,申报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必须符合一站式建设。同一业主相邻的汽车加油站和加气站不视为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容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要求,第十四条。汽车加气站经验收合格获得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后。需守法经营、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第十五条.汽车加气站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法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气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并向用户出具收费票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从事汽车加气站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 六证一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合格证。质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各种证照须按规定通过年审或年检,不合格的。由各行政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第十七条.禁止无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汽车加气站.禁止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或出卖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禁止汽车加气站向非法安装车用气瓶的车辆加气 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加气站经营业务的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撤销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未经省商务厅批准、不予批准新建撬装式汽车加气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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