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2009年1月11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并与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县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 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五 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 交通 扶贫。民经.环保,安监。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组织群众积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乡 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防治水土流失 改善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补助,自治县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投劳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并从农业发展扶贫资金和库区维护费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凡是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治理成果、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群众植树种草.增加植被.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第十条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经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同意。按土地权属关系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在陡坡地。干旱地区、半干旱地区铲草皮,挖草根.烧生灰 砍灌木、挖树根等破坏自然地貌植被的行为.第十二条水土保持重点流域 封山绿化区和公路沿线。推行舍饲养畜,禁止放牧 第十三条发展薪炭林基地,推广以煤代柴。以电代柴.节柴灶 沼气灶。太阳能灶等节柴措施,减少农村柴薪消耗 保护植被.第十四条在自治县水土流失区修建公路 水工程、开办电力企业及其它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计划部门审核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挖砂,开荒、采石。取土等活动.一。封山育林。育草地带、二,河流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三.干渠两侧20米以内十度以上坡地.四.公路两侧,沟头。沟边,沟坡.以及其它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五、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500米以内和塘坝最高蓄水线以外200米以内的地带。六。有滑坡历史或滑坡危险的地带.七 易发生泥石流的地区.第十六条对已建成的各种水土保持设施.监测网点和试验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和破坏 第十七条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因损毁地貌植被和水保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依据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 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并责令限期治理 在限期内未治理和不能自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的补偿费、防治费百分之八十用于水土保持治理 百分之二十用于水土保持的宣传.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及奖励,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区域进行治理,第十九条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坡面治理与沟道工程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第二十条经过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流域,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进行管护,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已进行水土保持治理区域的管护.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县内外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承包等形式治理开发小流域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治理开发的小流域和。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承包治理开发区域及实施方案必须符合自治县水土保持治理规划方案.以承包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 须组织村民集体讨论。按土地权属关系,签订相应的开发治理合同、承包后满一年而不治理的,依法收取水土流失补偿费 由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转让他人治理。所转让范围及程序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事业单位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垦 四荒地、的.由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第二十二条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对全县的坡耕地作出分年治理实施计划、兴修水平梯田,进行田。林,路,水。草综合治理、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兑现奖罚。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对乡.镇,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的预警,预报 在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应树立相应标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采取的防御措施等情况报告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经技术鉴定后、可做出不可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免于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上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盗伐集体林木或他人林木的。二.擅自拆除水保工程设施的,三,侵占或变相侵占水保工程设施场地 或其他单位。个人的水土流失防治成果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保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二十八条水土保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的,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力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三 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四.贪污,挪用水土保持资金的。五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实施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