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防治饮用水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 生活饮用水源是指各县,市,县城区.各乡 镇。村,社及人饮工程集中式饮用水取水水源、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实行监测结果报告和公示制度。并发布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五条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有保护下游和辖区外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和损害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受到危害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饮用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源的环境功能 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由相关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第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规划,跨区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划定方案和管理办法 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一级保护区采取隔离和封闭措施、对各级保护区的边界设定明确的界碑或界桩。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损毁.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I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的III类水质标准控制、二.地下水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III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III类水质标准控制。第十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1。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 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废水及其他废弃物.3,禁止停靠船舶.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4。禁止设置油库 加油站、5.禁止在供水自流沟保护范围内建设居民点和商业网点。6,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二,二级保护区,1,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制革、印染 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禁止一切危害水环境生态平衡及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3、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各类农药.4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5,原有的污染源.改建及以新代旧项目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保证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三 准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 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2 取水井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3 禁止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4、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 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6,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7,禁止建立墓地,8,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9。禁止其他造成和可能造成地下水水源污染的行为.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2、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污水灌溉农田、三 准保护区内、1、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2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倾倒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支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各级水源保护区内原有的居民点不再扩大范围 确需改建的应按批准的城市和村镇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四条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 威胁供水安全时 由州,县 市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第十五条州,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污染饮用水源,第十七条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警报.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第十八条各县。市 对新开辟的水源供水建设项目和人饮工程都要进行区域环境和水量水质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价。第十九条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限期治理污染物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由县、市,人民政府分别不同情况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一条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