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铜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开展村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在铜仁市域内城市、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 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村庄总体规划中根据村庄发展需要划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规划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 量力而行 配套建设、循序渐进。持续发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二.坚持多规合一的原则,按照 多规合一,的思路,建立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乡村旅游.社会事业等规划相互衔接的机制,三,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应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非耕地。提倡多户联建.鼓励20户以上为一个居民点、四.坚持风险防控原则,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建设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五、按照,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致 和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的要求,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做到科学规划,风貌协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第六条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产业发展。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编制村庄规划,应明确划定水源。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范围,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推广使用 铜仁市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等标准图集方案 城郊结合部 风景名胜区 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村庄规划应严格按照当地民族特色建筑风格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0年。村庄建设规划到期前,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编、第十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都应当依法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城郊结合部 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庄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因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村庄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和修改的,应重新组织编制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量力而行 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村庄规划 严禁在没有编制村庄规划区域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第十三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住宅及附属用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房许可手续,本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一户一宅后当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所在乡镇规划委员会审批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五条,村庄建设规划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自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规定的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 因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 山区 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及历史文化名村农村宅基地按保护规划要求执行,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二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需扩建的.三。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无宅基地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第十七条,农村自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应当先行拆除原有旧房,有旧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申请使用自建房建设用地 必须退出旧宅基地。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旧宅基地退出进行监督管理,原宅基地应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新建宅基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建筑风格 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物边缘与铁路路基外缘、公路边沟外缘。河道堤岸边缘的间距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临时建。构、筑物。须经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手续,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并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如国家或者集体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用其用地的 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划要求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变更.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 方便村民申请报建、同时在乡镇规划委员会下设立农村建房办公室专业负责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保证工作经费及工作硬件设施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期对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办理程序,一、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1,铜仁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2,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宅基地宗地位置尺寸图。4。村委员会意见.5,建房户及施工人员 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6,建筑设计图纸.政府免费提供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 村民使用通用设计图建房的,不得收取图纸使用费.乡镇企业,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乡镇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实施,二,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现场调研、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3。初审,核查建设项目附近有无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河港岸线,高压输电线走廊。绿地控制线,铁路,城市轻轨交通线路。机场 收发电讯地区净空要求,水源保护区,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要求,如有,应在红线图上正确划出控制线。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建设条件 4,发证.对现场调研情况 初审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的、其规划许可手续由所在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受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村民易知的方式 公布审批程序,时间 地点,所需手续及工作人员姓名,第二十四条。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在受理村庄建设项目中、每个办理环节应设立办事指南。并在办事指南中告知办结时限、在办结时限内。符合条件的 发给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初进行书面补正告知.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并符合规划要求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服务,加强现场指导,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批准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通知农村建房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第二十八条、村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农村村民凭土地使用手续 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第二十九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由乡级人民政府整理归档 交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第五章。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对具有特色和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 少数民族村寨应该加以保护和利用 各乡、镇。应及时组织编制该类村庄保护规划、并在具体建设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划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分为中国传统村落和市级传统村落。除经申报并获住建部批准的中国传统村落外。市级传统村落。包括少数民族村寨、的认定工作由各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宗委联合认定 认定标准随后制订.第三十二条,在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中 有历史建筑.遗迹,古树名木的.应对其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筑物.历史遗迹是指能够代表和反映特定历史时期或朝代的古迹 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 文化价值和纪念价值等、遗迹包括遗址,墓葬.灰坑。岩画,窑藏.城堡废墟,宫殿址.作坊址,寺庙址,山地矿穴 古水井、窑址,防卫性的设施如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 界壕及屯戍遗存等,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三,建筑样式,结构 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 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第三十四条 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历史遗迹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 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 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 历史遗迹 由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遗迹保护标志。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第三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遗迹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应对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树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 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实施保护,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村庄规划编制时应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任何挖掘,建设.祭祀。焚烧等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活动,第四十条、村委会是村庄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主体,并负有监督责任,一旦发现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活动应立即制止,若出现雷击,虫害等情况 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治,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要应完善执法巡查责任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二条,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而批准使用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并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行政管理机关不公布规定事项.不按期限办结手续、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推诿刁难,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铜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