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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 镇,乡,办事处.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隧道,城市给排水及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地下取水,地下管线,电力,燃气、通信。城市防洪排涝.园林绿化 路灯,城市广场、停车场,人防通道。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无线电接收 发射.塔等城市公共设施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己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依法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制度.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行为.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许可文件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 面积.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机动车泊位应画线验收.非机动车需画出外框范围线。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房屋建。构.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4.经审核并加盖工程规划审查章的放线总平面图,原件 施工图1套、5、放线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并附光盘1张.6.房屋的放线定位报告书和验线合格报告书。原件,7、房产部门实测面积的汇总资料1套.原件,8.项目竣工后 每栋建筑四个立面实拍照片各1张。9.有违法建筑经处理后的、提交处罚决定书及发票、复印件.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委托书.盖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各一份 复印件。11、项目综合验收时.还应提供。1.各级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指标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核原件、2,项目审批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均彩色复印件。备项目规划审批文本现场备查。1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资料自行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目录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并应报送以下资料.1。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各一份 复印件,3,市政工程竣工图,含建设工程项目表等材料。及施工变更图各一份.4,市政工程放,验线记录、原件 5。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委托书.盖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 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确认 作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直至符合规定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法律证书采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铜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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