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 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 确保畅通。一。黄河 渭河 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 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负责管理,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市.州.地区。以及跨县 市、区、的河流,河段。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州 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由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一。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 审批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市 州,地区、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 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区.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市,州 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 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河流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六。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镇总体规划,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水利 气象.林业。民政等部门对山洪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 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 确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进行公告,设立永久性标志、制定防治规划及避险和脱险预案.对险情征兆明显地区.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成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七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和预警制度。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 第八条 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挖窑、挖筑鱼塘 修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活动.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水电 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取水.排污.厂房 仓库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项目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计划,规划 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防洪规划、加强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穿越城区的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排洪沟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擅自填堵,覆盖排洪沟道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填堵、覆盖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库安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重点水库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安全.电力.农垦.煤炭,地质矿产。有色金属、建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水库 水电站,尾矿坝,灰坝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洪措施,确保库坝及下游安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 擅自使用水文设施以及防汛通信设施,确需移动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防汛通信和雨情.水情采集专用频率,不得在水文测验河段内从事采石,挖砂,淘金等影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排洪设施,交通部门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临时道路应当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 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在汛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 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三 负责监督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并组织实施洪水调度.五.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 六 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七。检查督促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第十八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第十九条,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制定,一 黄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依照 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二,省上确定的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除黄河外。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河流.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 地区 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兰州,天水,平凉.临夏、武都等5座重点防洪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河流 河段和重点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编报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大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经市,州。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余小型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须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汛期防洪调度指挥权.按照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规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项目法人编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在汛期,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在泄洪前、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下游人民政府通报水情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和防洪工作。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规划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缴通行费.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气象 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气象。水文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抢险任务的需要 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资金.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安全运行并保证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安排防洪工程年度计划并筹措所需资金.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防洪资金除国家规定可用于防洪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铁路、公路.民用机场、矿山,电力,通信,油田,管道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 根据防洪规划和国家防洪标准的要求、兴建防洪自保工程.第二十八条,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二,江河治理 三。水文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修复,四。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五。防汛物资储备,六,防汛调用物资的补偿。七。防汛工作经费.八。其他防汛费用开支.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九条,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和城镇劳动力,第三十一条,鼓励单位、个人依照防洪规划投资整治河道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 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实行谁投资 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三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 法规和防汛抢险指令。依法履行防洪职责.坚守岗位 及时,准确传递汛情灾情信息.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排除,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监察 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 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