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6年1月8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 建设 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水源包括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 天然水源。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划消防水源布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消防水源的新建 改建。维护等工作。单位自建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 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消防水源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码头,在乡镇居住区附近2公里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第七条、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档登记工作.每半年向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市政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应当向消防水源建设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维护,供水等单位.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用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 由供水企业指定或者设置专用取水设施.第十一条,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 维护等管理制度,二.消火栓 消防水鹤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在24小时之内恢复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取水井等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使用 三,对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 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源 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第十三条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四条。单位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自行承担,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前两款规定的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消防水源的实时远程监控.保证消防水源完好有效.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