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 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专业工程或某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实行总承包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永久工程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准备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 也可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第六条.实施总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方式,第二章 总承包有关职责.第七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准备阶段 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四、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 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二、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各项措施。三 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六,配合项目法人或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八、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归档,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规定,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查 审批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与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等进行监管,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 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 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所有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单独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工程等级相适应的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 施工资质 二 具有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三,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必须签订明确的联合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各单位责任等 四 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总承包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同应根据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并须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工程项目总承包发包价格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单价为控制原则,中标合同价格可适当下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未明确的概算单项总价或概算单价,可按照相应的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 临时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企业信誉等应以联合体中信誉较低者计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省管工程项目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市县负责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地方交易平台、第四章,总承包管理。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 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总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级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得以出借,借用资质方式骗取中标。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七条.对总承包工程项目 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按照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拨付程序下拨地方专用账户、地方政府应及时.足额将地方配套资金拨入专用账户,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第十八条,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应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 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固定资产的移交按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原则办理,第二十一条。总承包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 可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落实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机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巡查 资金审计等工作 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工程类型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项目法人或工程监理单位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及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GB T50358。2005。简称、规范、总承包单位应执行、规范、规定。用以指导总承包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现有水利企业发展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业务 积极培育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市场。形成良性竞争的工程总承包市场.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