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需要.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提高水利信息化工程质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指导意见.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和有效管理水利信息资源、加速实现水利现代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以全面提升水利事业活动效率和效能为目标。以现代化的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面向水利行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和应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 包括骨干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公用信息平台 水利数据中心等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是指利用信息技术为水利电子政务 抗旱防汛.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农村水电 水库移民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科技外事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服务的应用系统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是指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计算机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 投资和人才队伍等,第四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协同推进,需求驱动、平台公用。资源共享、建管并重,确保安全 注重效能。务求实效,的原则,遵循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信息化技术规范、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审议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思路、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 审定各业务领域和应用部门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实施各项信息化建设任务.组织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等,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日常具体工作由厅信息中心承担,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业管理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组织拟定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验收.评估,开展对水利信息化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开展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检查,协调 监督和调查统计分析以及水利信息化工作的考核评比,促进厅属各单位、各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与整合共享 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设立或明确专门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负责业务范围和所辖地区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上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八条.水利信息化项目包括独立的信息化项目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内容的项目.其建设必须在国家和甘肃省有关信息化规划以及甘肃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第九条.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是水利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同级水利信息化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报厅审批,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组织编制,送厅信息办审查,报厅审批、各业务应用规划由相应处室组织编制.报厅审批.第十条、对于独立的信息化项目、省水利厅及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和技术方案由厅组织审查,厅信息办参加.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市 县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技术方案由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包含的信息化建设内容、应纳入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中,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应有专门章节设计 中型以上工程应独立成册,由厅审批的项目 应与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同时组织审查、厅信息办参加.第十二条.水利信息化建设设计文件在报送省水利厅后、由厅主管处室和部门与厅信息办对上报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SL Z346、2006,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向省水利厅申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水利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SL,Z331 2005、组织编制。并向省水利厅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SL,Z332 2005,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 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第十四条、属于灾后重建。水毁修复、应急工程。专项工程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在基建工程、重要规划中安排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可根据具体情况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写技术方案报省水利厅。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技术方案须先经厅主管处室和部门与厅信息办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水利厅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和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水利部制定的相关水利信息化标准和水利厅制定的相关水利信息化技术规则.在充分考虑信息资源统一交换和共享利用的前提下,从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避免重复建设。概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关系全局的重大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 立项前应报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如全省水利信息通信专网.水利电子政务.省水利数据中心。甘肃水利信息和业务资源共享平台,信息化保障环境等,以及重点业务应用管理系统由厅统一立项 统一开发并推广使用 厅属单位在厅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开发建设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业务系统 各市州。县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第十七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安全体系部分建设,其投资额度根据安全体系视其重要性和实际需要而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并报保密部门批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第十九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 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招标,采购和监理等情况应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 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涉及国家和水利行业保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第二十一条 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咨询,监理 集成及软件开发 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 谁审批 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由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验收项目,厅信息办应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专项的,仍按基建程序由厅相关处室,部门 组织验收、厅信息办参加。由市州,县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竣工报告.技术文档 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水利部及水利厅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达到批复的设计文件或技术方案的总体要求,2.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3。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是否达到国家相关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5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及必要的测试报告,6,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7.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监理报告、8、用户使用意见、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应当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所上报的建设成果材料中必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共享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鼓励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并申报科技奖励.符合条件的成果 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第二十八条、使用中央和省投资及水利厅投资,服务于全省或全厅的信息化项目成果、系统验收后交由厅信息中心统一维护管理 固定资产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使用中央和省投资及水利厅投资。服务于某一专门业务应用的信息化项目成果,系统验收后由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也可由业务部门委托厅信息中心进行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厅信息办提交建设成果清单,一般包括相关软硬件.应用系统软件、数据库和库表结构以及详细设计文件,操作手册及使用说明,第三十一条 厅信息办会同有关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系统进行测评和推广工作.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水利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 对本单位的水利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水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各级水利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 文档管理.应急管理、机房管理。岗位责任等运行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重点水利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采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落实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参照水利部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 试行,相关标准通过部门预算等方式明确运行维护经费来源。确保各项运行维护经费及时 足额到位、第三十七条,需运行在厅网络中心机房或委托厅信息中心维护管理的信息系统、必须先征求厅信息中心的意见 协商好有关网络配置.运行维护管理职责等事宜后再报厅领导审定批准 其维护管理按厅信息系统托管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托管运行维护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章,综合利用,第三十八条.各单位 各部门应采取措施全面整合本单位水利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条件,充分发挥综合效益.避免重复建设。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利用全省统一的水利信息通信网络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传递和交换,网络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网资源,第四十条,厅信息中心要统一管理水利信息资源,维护相应的水利信息资源库,发布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实现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 整理,汇总 发布和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等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第四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应重视和加强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等功能 实现网站科学高效管理,全面提升全省水利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水平.第四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加强信息化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广大干部职工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第四十三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信息化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报批 建设.运行.使用按照国家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