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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审计部门 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管理体制等确定审计内容,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主要环节的建设管理,资金运动的主要流向及概算执行情况,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批准及建设管理体制审计,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审计.三,基本建设支出审计,四。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审计.五,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审计.六 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七 基建收入审计,八,建设项目竣工时资金构成审计.九,竣工决算编制审计,十,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审计 十一,合同管理审计。十二 建设监理审计 十三.财务管理审计,十四。历次审计,检查。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第三章,审计管理 第七条。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市 州,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水利厅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或函复市.州,水务局请当地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第八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因审计人员不足或专业力量无法满足审计需要时 可聘请业内有关专家参加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第九条,从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应接受并配合审计或审计调查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决定,可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 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由组织或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10日内作出安排。第十三条、水利审计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应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3日前送达。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批复文件。四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建设管理的有关资料。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八 施工预算 现场施工记录,九.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以及经监理审核签证的工程计量资料。价款结算原始资料、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财产物资供应资料及盘点清单.十一.竣工图纸,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十二。银行往来,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十三.隐蔽工程记录及会议纪要,十四,项目的竣工。交付使用.初步验收报告,十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财务决算报表、十六。专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查,验证报告和结论.十七 相关部门历次审计。检查。稽查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十八,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下达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认真执行 按照审计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作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及其有关单位。人员不得干扰,拒绝.阻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水利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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