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胡和平 2017年2月28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加强已转变功能的干线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变功能干线公路是指因路网调整 公路建设等失去原有功能。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报废干线公路 或者调整为农村公路和其他道路使用的干线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和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转变功能干线公路处置遵循利用为先,规范合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转变功能干线公路利用和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处置和利用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因路网调整和公路建设等失去干线公路功能的、应当优先调整为农村公路.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置。对因路网调整和公路建设等失去公路功能,可以作为其他道路使用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置、对已不通达,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干线公路,应当按照报废公路相关程序处置 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干线公路 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对可能转变功能的干线公路线路预先提出处置意见 第八条。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程序如下。一。公路管理单位提出处置方案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查 二,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认定为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经认定转变功能的干线公路、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依法确定管理单位、经认定调整为农村公路使用的干线公路.由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原管理单位应当在移交前对调整路段进行必要的修整。经认定调整为其他道路使用的干线公路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管理单位。经认定为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报废干线公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批复作出后五日内、将认定的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新确定的管理单位应当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原公路管理单位完成移交手续。第十一条,经认定调整后的干线公路上的分离式立交 含引道、涵洞等设施。由交叉道路所属的管理单位管理、分属不同公路管理单位的。由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经认定调整后的干线公路上的分离式立交两端公路技术等级不一致的.按照较高公路等级管理,第十二条、经调整认定后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的管理单位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报废干线公路.其土地使用管理和涉及的矿产压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条件的应当退路还田,还林、还草,或者与新建公路用地进行置换.第十四条。永久性停止使用但尚未移交的报废干线公路.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封闭措施禁止通行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