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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工程质量 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部第11号令,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 水安监.2011 4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在我省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护,水文以及水力发电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国家和省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省水利厅安全监督处 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起草和修订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制度.办法。方案.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等,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三.督促落实有关稽察整改意见.四 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五,考察 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六、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和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其工作.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省水利厅聘任,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务.审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五。从事过水利业务工作并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六 身体健康 年龄在65岁以下。第八条,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稽察工作,二 审核稽察专家提交的专业稽察报告,三 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四 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五 在稽察报告的起草审核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 六.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稽察专家由各市 州,水务局,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省水利厅稽察办组织评选后产生 由稽察办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续聘、第十条,稽察专家分为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五大类.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原则 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 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 规范,技术标准。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第十一条。稽察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 准确。公正地检查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二,及时完成和提交专业稽察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三,主动 如实地向稽察特派员汇报稽察情况,四、在稽察报告的起草审核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一.不得稽察曾直接参与建设管理的项目。二 不得稽察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三,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四.不得稽察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曾经工作单位参建的建设项目 五,不得与被稽察项目单位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稽察的其他关系.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十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五条、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与设计 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 检查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 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第十六条。前期与设计稽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立项情况,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等报告审批情况、项目设计深度和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期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等.第十七条、建设管理稽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以及设计 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等 第十八条,计划下达与执行稽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稽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资金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稽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项目法人履行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安全度汛情况,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文明工地和质量标准化创建情况等.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办可组织稽察特派员就第十五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或举证调查,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方法第二十二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选定稽察项目、组织实施稽察,第二十三条,稽察办根据所确定的稽察项目情况、制定稽察工作方案,确定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成立项目稽察组 发出稽察通知书。第二十四条。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随机两种形式 采用事先通知形式的,应当提前七天以稽察通知书通知被稽察单位 采用随机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第二十五条.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第二十六条。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记录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 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七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参建各单位交换意见 通报稽察项目情况.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 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第二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第三十条.稽察结束时.被稽察单位应如实填写。稽察人员廉洁情况反馈表,被稽察单位加盖公章后报稽察办备案、作为稽察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稽察整改意见第三十一条,稽察报告分为综合性稽察报告 专项稽察报告和举报调查报告三种.一般情况下稽察报告是指综合性稽察报告、第三十二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稽察工作及项目概况,二。前期与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三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五。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六,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八、稽察报告应附以下材料.有关工程照片。有关取证调查材料,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现场检测材料,证明相关事宜的资料复印件。与稽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第三十三条、专项稽察报告,举报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确定、第三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字,并可就有关问题征求省水利厅有关处室意见,经稽察办审查后 报请主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向被稽察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整改意见通知书可视情况抄送当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照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稽察复查.第六章,稽察人员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期间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 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 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四。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五,对有关问题质询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 给予表彰 第四十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四 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一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二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四十三条.对稽察组所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第四十四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报告、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 或提供假情况 假证词的,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省发改委已经稽察的项目,以及按照本办法已经稽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稽察复查,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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