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 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类型区划分,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投资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协调.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第三章,水土流失预防,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实施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禁牧 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山禁牧范围.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辟农村清洁能源 推广以煤代柴,以电代柴、节柴灶、沼气灶.太阳能灶等节柴措施,促进植被的保护和恢复。第二十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开荒。挖砂.采石、取土,一.江河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二,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五百米以内和塘坝校核水位线以外二百米以内的地带,三,干渠两侧五度以上的坡地,四。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 碎落台、路基坡面,五 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六.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七,风沙危害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 公路。水工程等.进行挖砂,采石或者堆放废弃固体物的 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 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用皆伐作业方式采伐林木的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市 州 县 市。区。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四条.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林区.草原区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区域。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第二十六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者备案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审查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倾倒,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 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防治水土流失.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 以小流域为单元 采取工程 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营造防风固沙林草 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 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控制风沙危害。在重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并建立预警预报体系,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 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电力开发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 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保护饮用水水源、第三十四条。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土石山区或者人多地少的区域,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改造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道路建设,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还林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第三十五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治理成果,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 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监测、每年公告一次 特定区域或者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当适时发布.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及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个人取土 挖砂 采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二、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采的区域开垦,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对个人开垦,开采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二.对单位开垦,开采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至验收合格 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倾倒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倾倒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二,倾倒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三、倾倒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