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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 及其建筑物、泵站 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 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 工程防护林等设施.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管理组织、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 由该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地区,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 以乡、镇、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 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水利工程设施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凡有条件的 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理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加强经营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节约用水,保证合理灌溉,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八条对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定水费标准,严格审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积极发展综合经营。面向社会提供的有偿服务。增加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观测.保持工程设备完好 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坚持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对农村劳动积累工中用于水利部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严格检查监督.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护水利工程设施。第十三条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十四条严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物 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第十五条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个别暂时拆除确有困难的.应与水管单位签订缓拆协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拆,工程维修改建时,违章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程需要 立即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先向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或赔偿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坝.设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污染灌溉和饮用水源,第十八条严禁破坏 盗窃,强抢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盗窃。强抢的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 及时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水管人员要严守法纪。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水政监察人员和水管人员进行维护工程安全的工作、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及春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工程受到破坏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盗窃毁损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盗窃毁损水利工程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清除障碍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依照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规定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应从重处罚、对干扰水管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水管人员.情节较轻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收购盗窃、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由水利。工商,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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