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盟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政办发。2000、9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盟发改委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并负责国家、自治区稽察特派员来我盟稽察时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条。全盟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五 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 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九 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第四条,盟发改委项目稽察办对全盟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涉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 稽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与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对其进行监督.参加有关会议,六,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稽察、并及时提交报告 第六条.根据全盟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稽察办将委派二名以上稽察人员.分别负责农牧业。基础产业 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一.农牧业项目稽察人员主要负责全盟农业。畜牧业 林业,水利,生态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二 基础产业项目稽察人员主要负责全盟交通、电力.煤炭 邮电及经贸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稽察人员主要负责全盟城市供水,供热 供气,污水处理,行政设施建设以及环保等公共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四,社会事业项目稽察人员主要负责全盟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五 招标投标活动稽察人员主要负责对全盟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制定。每个稽察人员每年对分管的建设项目要进行一至两次现场稽察、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稽察、第七条,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助理由盟发改委派遣。稽察人员及其助理需经过专门的政策理论 法规及业务培训后方可开展稽察工作,第八条 盟发改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第九条 稽察人员在对重点项目稽察时,可以聘请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十条,全盟各有关部门.有关旗 开发区被稽察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稽察所需有关项目的情况及资料,第十一条,各旗 区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的费用由盟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审批文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三,现场查验 核实招标投标,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等情况,四,向财政、审计、质检,银行等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四条。稽察人员应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十五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人员负责向盟发展改革委提交稽察报告 如有重大事项和情况,盟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和盟行署报告,第十六条.对于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盟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直至停拨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等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 应对被稽察单位进行复查、跟踪监督落实情况.第十七条、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 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 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八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 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消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稽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稽察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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