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阿署办发.2015、5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为加强我盟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使用安全 充分发挥政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社.2013,541号,以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4月28日阿拉善盟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使用安全,充分发挥政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 6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社,2013、541号,以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灾后重建补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同时包含社会组织 个人捐赠的救灾救济资金及救灾救助资金专户形成的利息收入等资金。第三条,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盟.旗.区。财政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受灾地区为主筹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盟,旗,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时.以受灾地区自救为主、盟级适当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申请自治区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 争取国家补助.二 统筹规划 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助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 根据受灾地区和灾民受灾程度 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三,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 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四,公开。公平,公正。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四条,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 治病。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等方面的支出、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四 救灾物资采购 储存及运输,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分别安排使用,一 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 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四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五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 用于储备救灾物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 统筹安排使用、七,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程序 一。盟财政局按照盟行署统一部署 根据全盟自然灾害情况.及时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并把灾情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抗震救灾专项资金,二,盟财政局会同盟民政局根据受灾地区和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 分类下拨盟本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和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三、旗,区 民政部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 本人申请,嘎查村,社区,街道办.评议 苏木。镇,审核。旗,区 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及分户 人。救灾救济对象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审批、四.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一卡通。存折帐号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审批方案,由旗 区,财政部门按花名册,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救灾救济对象的。一卡通 存折,对确实无法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由旗。区。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苏木、镇、财政所,由苏木.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会同苏木、镇、民政助理员按批准的方案.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现金的发放严格坚持 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五。对灾后重建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的,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计划落实到户,六,对冬春夏荒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政部门应通过,灾民救助卡、将审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 第七条、救助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限、一 旗。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快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户或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夏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或人。二 旗,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国家、自治区和盟级补助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第八条 救助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一.旗.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苏木,镇,嘎查村成立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旗 区 民政部门审定后的救助对象 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嘎查村务公开栏、苏木、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盟,旗。区 民政部门通过网络 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 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三,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第九条,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盟 旗。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 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盟民政局不定期联合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旗,区,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挤占,截留。挪用救灾款物,造成款,物不及时足额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阿拉善盟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