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协调和配合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航务.航道。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 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及航道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发改.公安,水利 移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水路运输,港口码头,水产养殖公司化管理的模式.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方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新增通航水域纳入安全管理 三,负责审批发布水上交通,水域滩涂养殖,水上旅游发展规划,四,负责审批渡口的设置.撤销、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指挥水上交通遇险救助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六 加强共管水域安全管理 建立共管水域协调管理联动机制、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一 建立健全村.居.委员会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二.结合实际制定汛期,节假日,集会 集市、农忙。学生上,放、学及学生涉水活动.村.居。民红白喜事等时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从业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五 加强渡口安全管理。落实渡口,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载额、定渡工,定制度,工作。六,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查处乡镇自用船舶改变用途和跨区域航行.严禁从事营业性社会运输,七.负责船长10米以下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八,督促船长10米及以上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发证,九,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遇险救助,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九条,村,居.委,村民组职责.一,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管理,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船主,船员、签定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状或承诺书 三,建立,三无.船舶举报制度 船舶船员违章举报制度,村、居、民红白喜事用船报备制度、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第三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承担除渔业船舶,乡镇自用船舶外的水上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的考核管理,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和城市园林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 审验、督促指导船员培训。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负责新增通航水域认定和渡口设置。营业性漂流,水上游乐项目安全技术条件评估、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三.交通航务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港口企业资质条件审核.许可,维护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秩序、督促、指导水路运输 港口 码头。装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四,交通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行政管理与执法 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负责清除水下障碍物工作、五、交通渡口管理机构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渡船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一.负责将水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 负责将水域岸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相关部门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水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督促、指导水上交通有关安全评价 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相关工作 四,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 参与有关部门制订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 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六,牵头组织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职责、一,负责水域管理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二。依法查处涉水区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三,依法对涉水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打击涉水区域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四、负责涉水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五。参与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宣传贯彻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 发证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发证 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查处渔业船舶擅自改变用途非法载客行为,负责组织清除碍航捕养设施。确保航道畅通 四,组织渔业船舶事故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五,负责渔业船舶单方面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管理,承担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考核管理责任,参与渔业船舶与其它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六.推广应用渔业船舶先进船型 引导渔业养殖生产公司化发展模式 七 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划定养殖水域,跨行政区域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第十五条.水利.移民部门职责.一、负责通航水库大坝禁航区和管辖的封闭水域内船舶的安全管理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水库大坝禁航设施 标志,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发布泄洪通告.鸣放警报,三 组织召开防汛工作联席会 建立防汛抗洪联动机制,四。督促水电开发建设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新增水域通航安全论证.五。宣传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旅游、游乐,漂流等船舶及浮动设施的行业安全管理 开展涉水旅游活动安全宣传 制定涉水旅游发展规划 督促营业性水上旅游,游乐、漂流项目符合安全资质开业条件,督促旅游行业船舶 浮动设施及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登记及培训考试 督促指导涉水旅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五,配合旅游船舶险情事故的搜救工作。六.参与相关部门对涉水旅游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职责,一。组织学校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及保护能力.二,督促学校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学生涉水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报备制度和学生上。放.学乘船过渡护送措施,第十八条,林业园林绿化部门职责。一,负责林业用船,排筏、专用渡口及主管水域的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二、督促在通航水域流、拖 放的竹.木排筏按有关规定申报核准,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一.督促涉水风景名胜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涉水风景名胜区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参与涉水风景名胜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电力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涉水电力行业的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三.组织开展涉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安全评价、督促落实水上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四、参与电力行业涉水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第二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及涉水活动经营人职责,一,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活动.的责任单位。人员。是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船舶。浮动设施.涉水活动的安全管理,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船舶.浮动设施适航、设备齐全.证书有效,三,负责船员及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四。制定。实施安全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水上应急演练活动,五 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职责.一、负责所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障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三.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应及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四,因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调整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五 负责大坝禁航区域警戒标识。标志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六 负责清理、打捞水面飘浮物。确保水域清洁,七,负责水库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船舶,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或从事有关活动、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相应检验合格证书。二 经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 按规定配备的船员。四。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二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确保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依法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 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 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 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 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 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活动.十 在通航水域进行的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应持有航务管理机构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其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持有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漂流河段,码头、餐饮囤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漂流艇筏选型与漂流方式、安全保障等安全事项与防污染措施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安全论证。营业性漂流项目使用的漂流艇筏应当持有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员或者护航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件.营业性漂流企业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水域环境保护措施 并对漂流安全负责,未依法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不得在通航河流上从事漂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的小型游乐船舶和漂流艇筏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发证 并报所在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方能航行。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 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设置网箱或者其他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侵占航道.不得影响锚地.停泊区,掉头区及港口,码头等区域的正常作业 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抬网和拦河捕捞网具.第三十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遵守,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越限定水域航行.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社会性运输.第三十一条,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严禁装运国家禁止在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浮动设施向水域排放污油水,生活污水,废弃物.第六章。渡口管理第三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撤销.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县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渡口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论证报告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级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撤销。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第三十三条。渡口设置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 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线开阔,距大坝泄水口及出水口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适宜船舶停靠.方便群众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生产。装卸 堆放场所控制范围内以及禁航区内设置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第三十四条。渡口设置应完善渡口设施。包括码头设施.渡船系泊设施,货物装卸堆场,乘客行走的便道及候船房.棚,等设施,渡运方式为缆渡的、应完善缆渡专用设施,第三十五条 渡口两岸应核定并勘划封渡水位线。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渡口碑、牌,标明.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须知、以及渡口审批。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等,第三十六条 乡 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渡口渡船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渡运安全、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人,渡工应当遵守、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不得客货混装、超员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装,不得夜间渡运、酒后渡运 渡船在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雷雨 大风。冰雹,大雾 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渡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渡船调离渡口从事其它运输、不得擅自改变渡船用途。第七章,事故救助及处理第三十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遇险 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乡 镇。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涉及渔业船舶的 应同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第三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获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遇险后.应立即起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救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 运河等水域,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一,船舶 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二,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三,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 无船舶证书 无船籍港。未履行审批手续 非法建造 改装的船舶。四、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物,装置,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 触碰。触礁,浪损.搁浅 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对长期从事多种经营且没有固定捕鱼设施的船舶.包括从事休闲钓鱼活动的船 艇,排.筏 按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未设置航道和渡口管理机构的,相关安全管理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4日发布的,遵义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