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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 167号各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锡党发。2013,14号.和,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党发、2013。99号、精神、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典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盟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我盟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对2014年12月18日出台的,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行署和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第三条。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突出重点 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根据。锡林郭勒盟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工程实施方案,锡林郭勒盟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遴选确定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项目、第五条,非公经济专项资金分为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费补助 奖励3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盟内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一、贷款贴息主要对本办法第四条中遴选确定的项目在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补助、二。融资担保费补助资金主要对本办法第四条中遴选确定的项目在国有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 经具有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补助,三 奖励主要对本办法第四条中遴选确定的项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各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给予奖励.第六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一.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费补助重点支持下列项目、1 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2.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3 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培训。信息、管理咨询,创业、信用。融资担保等服务,4、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5,围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项目延伸.协作的项目,6 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民俗旅游项目,7,符合我盟产业发展方向,盟委,盟行署确定的其它重点支持项目、二,奖励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1,经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 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排序.列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的企业,2.经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排序 被内蒙工商联列入、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行列的企业。3,经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以营业收入总额为参考指标排序 被锡盟工商联列入。锡盟民营企业10强.行列的企业 4 经盟非公办组织评选,获得全盟 十佳餐饮企业,十佳旅游企业,十佳诚信企业,十佳就业明星企业,十佳特色品牌 十佳农牧业产业龙头,纳税大户、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优秀企业及单位,5,其他奖励项目需符合相关条件、第七条.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盟财政每年列入预算1000万元非公经济专项资金。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不低于300万元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 贷款贴息补助额度,盟。旗两级财政每年用于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60、用于补贴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 2、的部分、单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度为10万元,2,融资担保费补助额度、盟.旗两级财政每年用于融资担保费补助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20,单个项目的融资担保费最高补助额度为10万元 3 奖励额度、盟,旗财政每年用于奖励资金占总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20、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列奖励20万元,进入,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 行列奖励10万元.进入。锡盟民营企业10强、行列奖励5万元,进入全盟,十佳优秀企业,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行列奖励3万元.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根据全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盟委行署中心工作和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公办。每年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并及时下发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九条。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申请以企业为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应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营业场所.2,成立一年以上 满1年、3。经营机制完善,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合法经营 依法纳税,信誉良好.4,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 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5.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6、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费补助的项目为当年项目,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两个年度内项目。第十条、申请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费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3、申请贷款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4.无不良信用记录.5,申请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贷款一般以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为主、期限为3年以内.6、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同时应具备第六条第二项奖励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条件 第十二条,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一般应包括,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鉴,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3,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4,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复印件需加盖主管部门印鉴,5.上年和当年缴税单.6,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意见,7、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贷款利息单复印件,8、申请融资担保费补助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已支付融资担保费票据复印件 9,申请奖励支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资料、10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项目的申报,审核.1、旗县市.区,非公办负责受理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筛选后上报盟非公办,2,盟非公办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委托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上报项目评审通过后。由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确定支持项目和年度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第十四条,旗县市,区,非公办牵头、旗县市、区.财政局和非公办负责将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审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第十五条.盟财政局依据公示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拨付至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收到指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同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旗县市.区 配套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旗县市,区,非公办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应切实加强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旗县市.区 财政局和同级非公办要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对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七条、旗县市,区,财政局和非公办每半年向盟财政局和非公办书面报送当地扶持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八条,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和同级非公办及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的监督检查 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改变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九条。在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违反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旗县和企业级单位,一经发现.盟财政局和盟非公办有权终止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或收回全部资金项目,相关旗县3年内不得申报盟级非公经济专项资金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单位的非公经济专项资金申请、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盟非公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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