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的诚信履约意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 2009。731号 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 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甘肃省二级及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一级及以上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通过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逐级采集。并报送书面材料,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 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 信用一般 C级.60分 X、75分,信用较差,D级.X 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差.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路管理 质量监督 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 督查 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 决定,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 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第九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该公路设计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动态评价为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有效期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再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的信用等级不高于B级 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设计企业、取消在我省1年的投标资格.第十一条。定期评价是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本省从事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定期评价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于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设计企业 由省交通运输厅每年3月31日前将其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参加全国综合评价,第十二条.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管项目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及时录入信息平台,评价工作每年进行2次,并将评价意见于当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所管项目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及时录入信息平台、评价每年进行1次 并将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 其他行为每年进行检查和省级综合评价,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的准确性,签认程序的完备性等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评价.第十五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 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附件4.第十六条、公路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录入信用平台、写入评标报告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 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录入信用平台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三。其他行为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 其他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综合督查,检查结果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评定意见,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计算出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得分 经审定后,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对于设计联合体 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录入信用平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九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省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 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 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我省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二、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信用等级采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 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 视其严重程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B级或以下等级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 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设计企业进行奖罚。奖罚条件在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责任领导,科室 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 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 行业媒体公示、保证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技术等级三级以下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由各市州参照本细则执行,于次年年初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审定,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2 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3,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4.甘肃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