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参与我省公路项目建设施工企业的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按照.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结合我省实际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甘肃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信用评价信息通过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逐级采集 并报送书面材料.第五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 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年度历次督查结果,竣、交、工验收检测意见或奖罚通报、决定、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办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 举报、投诉或质量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它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具体见。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2,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项目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 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 该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动态评价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取消在我省1年的投标资格。第十一条.定期评价工作是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项目办对所管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评价工作每年进行2次 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结果于当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所管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每年进行2次.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结果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第十四条,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历次督查结果.竣。交,工验收检测意见或奖罚通报.决定。对施工企业依据,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标准,每年进行1次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评价,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机构每年对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 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的准确性,签认程序的完备性等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办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评价、第十六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各为100分。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4,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定期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录入信息平台、写入评标报告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办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交工。竣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三 其它行为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被交通运输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四 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结果。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结果和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结果,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计算出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得分 并根据掌握的其它行为予以扣分后提出初步评价结果、经交通运输厅有关会议审定后,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于3月初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过程中。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办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 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确定信用等级,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 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 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信用等级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 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采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三,评价年度内.公路施工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 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四,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施工企业进行奖罚,奖罚条件在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五条.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适用于甘肃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一级,含一级 以上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第二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办。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或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办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责任领导,科室、人员和联系方式 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 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保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准确性。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对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评价不公等现象的,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2.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3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它行为评定标准 4,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