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站场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分为道路运输客运站.道路运输货运站和支持保障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定额补助、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 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指导思想。逐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 和,无缝衔接、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标准.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市场向社会开放 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或社会全额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TOD模式,将运输站场纳入城市全局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审定.负责中央、省级补助道路运输站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查和报批 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建设相关政策 制度、技术标准和法规。第六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履行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的编制。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和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建设进度,统计等相关工作的督导.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做好辖区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行业规划的编制 年度建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报工作.负责做好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站场投资建设进度统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中央 省级政府投资及市州县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负责乡镇客运站施工图及预算的审批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坚持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基本原则.探索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推动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将站场建设的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行业规划是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编制的专项规划。是指导站场建设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行业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经审批的规划内站场项目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行业规划的指导框架下.负责编制本地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行业规划、报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应部门批准.并纳入当地交通基础设施总体规划、企业全额筹资建设的客货运站场项目必须符合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并接受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监督、第九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管理实行站场建设项目信息库制度,省.市 县三级分别建立项目库 实行项目滚动计划管理、未进入项目信息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第四章,前期管理、第十条.站场项目工程设计原则上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四级及以下道路运输站场项目.乡镇客运站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已列入本级批复规划的道路运输站场项目。即可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图审查以地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为准 第十二条。站场建设项目站址发生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突破批准投资估算的,应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五章、计划管理.第十四条,站场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先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定额补助,的原则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在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行业规划指导下,充分考虑计划资金总量 工程建设进度。当年建设重点等因素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运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功能设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二,项目法人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三、项目工可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备案、四 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五,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六 项目国家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承诺建成后不改变站场项目性质和用途,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中申请中央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类型,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筹资方案。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工期和进度,预期绩效目标等,三.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项目申报最低用地规模的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 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配套资金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七.项目开工证明材料 工程进度图片、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八。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表.第十七条、资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法人按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准备完善申报材料 提交至当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在 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表,签注意见,三。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 将下一年度拟纳入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运管局.由省运管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定.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站场建设项目按照站场类型和级别 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站场的公益性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站场建设项目法人应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站场建设项目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当年下达计划当年完成.严禁结转使用补助资金。第七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全省新建。改,扩、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二条。站场建设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以招标方式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和.甘肃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实施办法 的要求,签订工程廉政合同、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第二十三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站场建设项目法人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站场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本辖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汇总上报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根据站场建设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站场项目建设调度会议、并将调度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章、验收管理,第二十六条、站场建设项目完工后 按照 谁批复、谁验收 的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牵头会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州 交通运输局。委 应加强对站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行业指导,项目未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建设的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凡列入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计划的站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部门 对竣工验收情况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列入省级投资补助计划的站场项目 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站场建设项目应将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第二十八条 站场建设项目建成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 须事先征得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九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一、不能按规划要求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许可申请报告的 二,不能准确及时报送在建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的。三,全年完成工程量不足当年建设计划任务90、的.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停止或暂缓安排该地区所有新建项目、一、站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二、将部省专项补助资金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偿还债务的、三。擅自扩大规模造成资金缺口.自筹资金不到位和管理混乱 按期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本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一,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初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四,工程初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五 工程初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整改的,第三十二条、对于 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项目和由此产生的各类问题、均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不予追加政府投资,第三十三条、站场项目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对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获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 州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交规划,2010 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