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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 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确保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纳入甘肃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航道.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和其他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大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航道项目是指航道整治 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港口项目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的码头,渡口及其配套设施.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是指为提升水运管理和服务水平配套的信息化设施.安保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其他项目是指救助船。公务执法船和渡船等船舶建造工程、污染防治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其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工程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 项目代建 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省级财政性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省级交通发展基金。交通运输厅融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水运发展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注重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的协调发展、突出优势和重点区域、注重效益.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建设。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全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制定水运投资政策,投资标准和五年规划项目库,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落实下达补助资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九条。甘肃省水运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质量安全,建设资金。工程进度、交竣工验收等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五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建立规划项目库、负责承担省属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第十条,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运,海事、管理机构是水运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五年规划项目库内水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二 负责年度投资计划中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按要求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六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形成国有资产的行业监管和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水运发展需求、依据五年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对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运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或编制水运发展专项规划 强化水运建设项目储备、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凡纳入五年规划项目库的水运建设项目 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和甘肃省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建审批事项 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对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后.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三条、前期工作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行业审查意见等。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进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不含土建工程的单纯设备购置,业务用房购置 征地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准后可视为完成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完成前期工作批准的水运建设项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报本地区年度水运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应附具申请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文件,由省水运管理局初审后、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五条。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及以上由市 州,实施的水运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的由市 州.实施的水运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省属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六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航道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对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内容进行审查、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第十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 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的 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不具备规定能力要求的 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 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 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招标投标各项规定、依法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廉政、安全生产等合同。第二十三条。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规范.按时编制并提交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 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管理 做好设计交底工作,提供设计后续服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控制,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 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数据 结论和报告。第二十四条 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上述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水运工程分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分包工程不得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运项目建设信用管理体系 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 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 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信用管理规定。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十七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 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标示牌。标明项目的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 引进咨询单位等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理制度和相关环保要求,切实采用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搜集 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同时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运建设应当积极推进.政府投资 地方筹资,社会融资、机制,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级财政和融资资金投资、增加市,州、和县,区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第三十二条.对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年度投资计划的水运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按项目分类给予补助投资,一,纳入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划的.按照交通运输部投资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 二、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划,纳入省内规划项目库的水运建设项目、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水运投资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一经下达 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投资全额用于计划下达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第三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时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水运管理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等情况。在当年规定时限内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协商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调整计划,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同时。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有结余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资金筹措方案 全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到实处、同时科学合理组织工程建设 保证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投资沉淀,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 依法依规缴纳和退还工程建设各类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水运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建设者参与,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监督体系.甘肃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 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区。实施的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和鉴定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和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监督.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职权范围内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及时纳入信用管理考核、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依法实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非法干预,拒绝或者阻挠,第四十一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严格落实质量和安全措施,切实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交工验收前。项目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出具评定、评估、报告.项目质监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进行核验,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竣工验收前.项目质监机构应当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第四十三条.水运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响应 处置和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第七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四十四条,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确因设计问题。客观条件等原因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坚持项目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四方会审,必要的专家论证,咨询审查和集体决策的审批制度.执行。申请、论证 审查 审批.实施。的变更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未批先建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授权人或实施人承担,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应当加强设计变更方案的收集、论证和申报等工作、建立健全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确保设计变更的严肃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第四十七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技术规范、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设计的技术 质量、安全标准等要求,第四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验收管理。第四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质量鉴定,审计等工作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五十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按照 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五十一条,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五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工程国有资产 由项目建设单位移交项目所在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水运海事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三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之一的,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并酌情暂缓安排新建项目。一,未在计划开工年限前完成前期工作审批的。二。未按目标绩效管理完成全年各阶段目标任务的.三。未及时闭环整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隐患问题的.四。未按要求报批设计变更的,五 未按要求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报表的.六。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七,未按批复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工和竣工验收的。九、未对工程国有资产进行行业监管和保值增值。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酌情增加安排新建项目、一、连续二年按计划或提前完成前期工作审批的、二,认真落实本办法中管理职责和有关要求,按目标绩效管理完成全年各阶段目标任务的,三。工程质量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良工程或有关专业表彰的、四。按时规范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报表的,第五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建设市场.竣工验收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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