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 奉贤区、金山区的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协管部门,交通港口、农业、海洋、环保.水务,工商 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执法联动。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 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渔业捕捞管理,海洋管理 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 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损毁或者影响防汛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鼓励与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港口。码头 船舶的边防治安秩序。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 可疑物品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出海证件管理 第七条,出海船舶边防证件.依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检测等规定 已向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本市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外省市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江海运输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前两款规定的船舶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不得出海航行作业。第八条、出海人员边防证件.年满16周岁.未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需要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未取得,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不得出海航行作业.随渔业船舶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船民证.第九条.申请.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第十条。审核,公安边防部门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四.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五。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件携带要求.已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以及持有、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时 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船舶负责人不得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第十二条,证件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临时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 由发证机关注明、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年度审验,公安边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第十四条,证件变更、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 租借或者持有,出海船民证.的随船人员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证件注销、船舶灭失或者报废,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终止出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的注销手续、持有 出海船民证.的人员死亡的、由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注销其。出海船民证,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一,禁止出借或者使用他人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三章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第十七条。治安责任与防范、船舶负责人是船舶的治安责任人,出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船舶的吨位。马力、定员、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第十八条,船舶标识,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写船名.船号。标明船籍港、并保持清晰完好 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不得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第十九条 船舶边防签证,船舶进出沿海水域的港口、码头,应当及时到港口.码头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二,禁止船舶,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与航行作业无关的保密文件,资料出海,二,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三、非法拦截或者靠登 故意冲撞。偷开他人船舶,四。擅自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五。因渔事纠纷等原因,在海上扣留他人或者抢夺。破坏船舶以及船上其他物品、六 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七,采用电击。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八,破坏。盗窃他人的养殖 捕捞设施和产品,九.强行收购,兜售 索要 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十、非法运输 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一,走私 贩毒 贩运枪支弹药 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 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返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接受询问,检查。第二十二条,船舶灭失报告。船舶发生失踪 沉毁等情况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或者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出海休闲旅游人员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的负责人未对随船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进行身份证件登记、并在出海前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出海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规定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或者未取得,出海船民证、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或者使用他人的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出海航行作业的船舶和人员未携带规定证件或者携带的证件未经年度审验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或者、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船舶及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 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编写船名 船号和标明船籍港。或者船名。船号.船籍港标志不清晰的,二 擅自拆换,移动 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船舶进出沿海水域的港口。码头。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返港后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二 故意冲撞他人船舶的 三。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申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违反有关出海边防证件审批程序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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