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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二 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 投诉.六 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 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机构,三、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四.组织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项.保障公路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概算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未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或者对检测意见提出需要整改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返工或者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 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结果,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 测量,开展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调查 遇到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期对桥梁 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 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和建议.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当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 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 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在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 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公路建设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 拱,柱 索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六。爆破工程、七、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 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上述危险部位派专人值守、第十八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及时治理和修复由该项目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拌和场,人员密集区等工程重点部位 应当采取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制度,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合同段执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 独立 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与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按照监理规范,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关键部位 环节、工序的施工 发现质量或者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检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工程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确需调整的 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及情况说明.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纠正。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理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进行相关论证的,第三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的检测数据不真实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意见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降低或者撤销其等级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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