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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督察 建立健全快速反馈,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2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2012、第2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的督察活动.第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修改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检查、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省建设稽查执法局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规划督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督察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工作职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履职情况和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保证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采取巡回督察和驻点督察方式,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三人或以上组成城乡规划督察组的形式开展工作。对一个或数个城市依法开展督察。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及派驻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姓名。督察内容。联系电话,举报信箱等相关内容。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应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 不妨碍,不替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督察重在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时提出督察建议和督察意见。促进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和依法行政 避免因违反城乡规划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资源浪费。第八条.城乡规划督察员职责范围、一、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情况、三,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情况,四 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情况、五,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解决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履职情况,六。受理群众关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督察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九条.城乡规划督察员驻点期间,有权参加所督察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会议、有权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和监督的责任部门 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规划文本,文件,资料和证照。并进行复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第十条,城乡规划督察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督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督察事项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对依法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予以配合.及时提供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涉及城乡规划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督察意见,报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审核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发现违反城乡规划重大问题.或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及时按照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认真整改和采取措施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意见建议、呈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后、应当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反馈给省建设稽查执法局 对城乡规划督察员提出的督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规划督察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 向省建设稽查执法局申请复核。省建设稽查执法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及时向省建设稽查执法局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向省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督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 秉公督察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守秘密、定期向省建设稽查执法局提交督察报告 每年向省建设稽查执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督察工作应接受所督察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省建设稽查执法局负责受理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投诉和举报、第十六条、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报告,及时报告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同时抄报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指派专人作为城乡规划督察联络员、协助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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