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 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并联审批 是指设立专门机构和明确专职人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重点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第三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权限范围.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可采取,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基本原则第四条、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提出委托申请 委托市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第五条。除法律 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单位缴纳的费用外.其余实行免费协助办理服务 第六条 在合法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七条。在推行并联审批服务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职能归并,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提速增效.第三章、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第八条 并联审批专职工作人员由市联审办根据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需要进行明确 保持相对固定 从受理委托开始,专职人员要对项目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跟踪到底 直到项目开工手续办结为止.第九条,审批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直到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第十条。项目单位要明确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市联审办专职人员,经办人要及时 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要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 应及时派人到场。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因项目单位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实等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或法律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第十一条.建立并联审批例会和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审办主任为召集人.例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并联审批联络员参与,统一开展并联审批联踏联审等工作,并联审批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并联审批联络员参与 协调解决具体项目并联审批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议研究事项、通过会议纪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办事时限,以备跟踪督查落实。第十二条。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对并联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 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专职人员 联络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议。第四章,并联审批业务流程第十三条。市联审办专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专职人员向项目单位出具.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受理单、附2 第十四条、市联审办召集并联审批成员单位召开第一次工作例会、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当场或第二个工作日将一次性告知单报送联审办专职人员,一次性告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2.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以及踏勘的具体内容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4。联系人及手机号码,5。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市联审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踏勘.需要整改的,由相关成员单位当场或第二个工作日将整改告知单报送市联审办专职人员,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成员单位要求完善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同时对照第一次踏勘整改告知单认真整改。及时将资料准备和现场整改等情况告知市联审办专职人员.市联审办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第二次联合踏勘.第十七条,市联审办组织召开第二次工作例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单位资料等进行现场审核,能当场审批的当场审批,不能当场审批的。若因申请单位资料有误或其他准备工作未完善到位需补正,相关成员单位当场或第二个工作日将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单报送市联审办专职人员,项目单位根据告知单补正资料及完善相关工作并及时告知专职人员完成情况。专职人员联系相关成员单位接收补正后的全部资料,相关成员单位在法定时限压缩50,内完成审批、如果需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或者需要开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成员单位实行内部分工运转审批 在法定时限压缩50。内完成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成员单位无论是当场审批还是回原单位审批,审批完成后均需由联络员填写、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结果反馈单、附3,及时反馈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市联审办视审批具体情况召开联席会。联席会由项目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参加,研究解决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条,建立,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日志.专职人员应真实记录所承办项目基本情况.所做工作 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主要矛盾等,第二十一条.项目整体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成员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备存档.专职人员填写,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办结单,附4 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 该项目办理结束.第二十二条。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并联审批委托的.专职人员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终止委托单。附5 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办理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专职人员应将 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日志,以及。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办结单,或.遵义市重点并联审批终止委托单。归档备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并联审批工作在遵义市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市监察局监督 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市联审办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工作政务公开,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考核办法、提高并联审批工作效率.第二十六条、市直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市联审办要求完成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市联审办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并限时办结、仍未按时限办结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效能建设规定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市直相关部门的并联审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八条。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投诉由市监察局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投诉窗口负责受理.调处,投诉者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投诉 第二十九条.市联审办通过走访企业,发放、遵义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服务意见征求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项目单位对并联审批服务的意见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市联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