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市内铁路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一,财政拨付专项用于铁路建设的资金,二.有关部门拨入的征地补偿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三,通过融资定向用于铁路建设的资金。四。市铁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多元化产业发展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及其他公积金后的部分.五 上述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第三条,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由市铁建部门结合实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还本付息额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市铁建部门专项资金第四条、市铁建部门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一,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主管和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财会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及相关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业务.二。按铁路项目分别设置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存储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收支结算使用,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得使用个人储蓄方式进行存储,三。市铁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对专项资金按铁路项目进行核算。四,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市内铁路项目的建设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支出主要包括代毕节市人民政府向铁路建设业主公司的资本金出资 各县、区,的征地补偿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支出。融资还本付息 其他与铁路建设相关的专项支出及按规定比例开支的工作经费,第五条.市铁建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应根据铁路项目建设进度及还款额度制订资金使用计划。科学,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保证资金支付及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定期存款或中,短期产业项目投资,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第六条.严格专项资金支付审核程序,专项资金支出经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凭合法凭证,附实物量清单 相关会议记录,文件后方可支付、不得缺项和越程序办理,第三章 县 区.铁建部门专项资金第七条、各县、区、应按铁路项目的出资比例积极筹措并按要求汇缴项目资本金,第八条。相关县,区.铁建部门根据项目的阶段性工作量测算资金需要量。向市铁路建设指挥部提出拨付预算申请,经审核后提请项目业主公司进行拨付、配套工作经费按比例适时拨付,每次申请必须详细上报上一轮资金使用情况、市铁路建设指挥部根据项目进展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开户银行有责任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对相关县.区.专项资金进行监管、严格依据.资金拨付通知书、和。资金拨付兑现表 按工作程序将补偿费直接发放到涉及单位,集体或户、第十条,在相关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及相关工作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发放补偿款.做到便民、利民。手续简便可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延和占用,单位,集体以转账方式领取补偿款。户应采用存折方式领取补偿款。第十一条 各县.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应规范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专项资金支出能通过铁路项目业主公司的验工计价审计,并按月向市铁路建设指挥部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 对违反使用规定及虚报冒领补偿款的 可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拆迁工作结束 县 区 铁路建设指挥部要及时提出审计申请、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协调项目业主公司进行审计。逐级开展资金结算和验工计价、第四章。工作经费第十三条,工作经费是指市及相关县。区 铁建部门为组织推进项目建设。按经上一级铁建部门批准的计提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的经费,第十四条,工作经费实行专账、专款.专用管理、总额控制,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公告公示、拆迁代办及与拆迁工作相关的开支.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差旅培训.接待协调费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野外津贴 误工补贴 误餐补助,加班费用 表彰奖励等,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将工作经费挪作与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第十五条,工作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级铁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建账管理 第十六条,县.区 铁建部门于每月初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对工作经费下达后未按计划开展工作和违反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另作安排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在对专项资金进行的检查 审计中,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八条.根据铁路项目验工计价的相关要求.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