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城市规划区内乡、镇 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 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 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 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 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 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建设规划的 或已列入规划改造并实施的,已列入集中建房范围的。二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林地、其林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五.原有住宅被征收征用 原宅基地已进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宅基地的。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 或者原籍住房未依法转让并将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七。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 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八 申请宅基地属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或水利工程范围、旅游景区景点、含乡村旅游点、等禁止建设区的、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十.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四、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应计入本户人口,一.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 参加集体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原宅基地应当归还村集体,可以整理或者复垦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时整理或者复垦。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进行 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宜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不宜超过300平方米.列入毕节.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或按规划发展农家乐 农家旅舍.馆,及乡村旅游等情况的、其建筑规模按照经过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的建筑总平面图开展建设.第三章,建房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区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再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填写 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示 二。向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三,持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意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县。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块位置。用地范围,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面积 立面色彩等要求、引导村民建设,贵州民居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是林地的、必须首先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四,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五、备案完成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六,持依法取得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总平面图后方可开工建房,根据管理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房屋开工建设前与建房对象签订,毕节,贵州民居 建设承诺书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上报县。区 人民政府审批。不得无故拖延,涉及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本条规定的时限,颁证机关向社会做出承诺时限时,按承诺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 制度。即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房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 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 四到场,管理,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房屋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宅基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自批准手续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请原颁证机关收回批准手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村庄规划。村民建房规划及农村集中建房规划的编制、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许可审批.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查处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贵州民居 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督导 巡查等,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审批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建材供应的管理。建立农村村民建房砂石,砖等建材供应厂商承诺制度和采购.运输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自下而上的村庄建设规划,每个村均应规划布局一个以上农村集中建房点,农村集中建房点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调剂 统筹管理、按规定报批,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方案。审核村民建房用地。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县级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砂石.砖等建材供应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居民建房及建材供应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村民与村民之间建房用地问题 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村建房对象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技术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房屋、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与建房对象签订施工合同,保证建房质量和安全、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节约用地。集约建设、经济适用 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坝区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房.宅基地用地限额,包括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应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通过的图纸,或免费使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 纸 鼓励和引导建房对象按照.贵州民居,要求.采用坡屋面结构,按地方建设元素和风格建设房屋.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第十八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对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县级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失控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农村村民建房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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