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 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 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 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九 工程筹建情况、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 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代理机构 代理发包.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一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招标发包程序,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发包对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第十五条,向总包单位发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 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三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四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特殊业务处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 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九条。介绍工程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第二十一条,对发包单位的限制、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第二十二条、承包方资格.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第二十三条,承包责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转包的限制,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第二十五条、承发包代理机构的资质 承发包代理机构承办建设工程的承包与发包代理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承发包代理业务的限制,承发包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的代理业务.不得同时承接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以同一建设工程为标的的竞争性承包的代理业务、承发包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与其有资产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的相对方的承包或者发包业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代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第二十八条。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资金入帐凭证.四 通水。通电 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六,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申报所需的材料.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承发包行为的处理,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评定资质等级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第三十条,审核期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有关申请手续,须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有关词语的含义 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