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 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是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 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第四条,基本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优质的运营服务、轨道交通企业应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提供行车 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轨道交通企业应公开服务承诺,每年定期公布服务评价和改进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乘客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营服务,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五条,行车服务原则.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网络运营的要求 客流变化等情况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首末班车时间,含换乘首末班车,运营间隔应向社会公开,运营间隔时间大于10分钟以上的.应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运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列车运行服务。因各类突发事件。恶劣天气 重大事由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营或变更运营计划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及时以各种方式告知乘客 第六条。运营时间,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应不少于16小时.首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晚于6,00 末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早于22,00、遇国定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客流情况适当延长运营时间,满足乘客出行需要 第七条 运营间隔,运营间隔应根据客流量,列车拥挤程度.乘客候车时间 相关线路换乘匹配等因素综合确定 各线路区段中心城内最小行车间隔应不大于5分钟,中心城以外区域最小行车间隔不宜大于10分钟,各线路区段高峰客流拥挤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第八条,列车停站、停站时间设置应满足乘客上下车需求 列车停站时间 应根据车站性质 客流等数据进行计算确定.列车车门或屏蔽门 安全门 的开启 关闭前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运营期间应加强站台监护。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九条、运营调整,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并应提前10天向社会公告.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轨道交通企业应提前做好列车运行计划和客运组织方案.需要采取封闭车站 延长运营时间措施的。应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列车有较长时间延误时、轨道交通企业应视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 合理调整行车时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轨道交通企业因运营突发事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可暂停事发线路或区段运营,及时告知公众和乘客、迅速有序组织乘客疏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十条。客运服务原则 轨道交通企业应制定客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规范服务 设置引导标志、提供相应的服务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及时有效疏导乘客,保证运营秩序正常。并根据客流及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一条.站车环境 轨道交通企业应制定列车、车站巡查制度,加强运营服务区域环境整治.及时清除列车.车站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 公共卫生间的垃圾 污物 乱涂乱画及小广告,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定期对站车内的座椅、地面、扶手.墙面 玻璃及通风口等进行清洁、并对扶手,通风系统等定期进行消毒、保持站车环境整洁。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轨道交通企业应对车站.车厢内的环境进行监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与安全防范。轨道交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车站内张贴禁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名录、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携带危险物品的,应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导向标志 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设置应除遵守 上海市轨道交通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统一 规范。简明,连贯的原则.不妨碍乘客通行.二、导向标志能通过提供相关的视觉。触觉信息、给乘客必要的引导 提示和警示,以方便乘客 确保安全。三。向乘客提供与进出站 换乘等直接相关的导向。包括无障碍设施。厕所,服务中心的位置指示等.四.紧急出口标志、消防设施标志等特殊情况下的导向信息应标注在醒目位置.并不得缺损 遮挡和覆盖,第十四条 信息服务,轨道交通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一。通过网络.车站公告。站台广播 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乘客提供线路.车站 首末班车时间、换乘时间,换乘路径。列车到达时间,行车间隔。目的地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车站出入口、服务中心.站台应提供轨道交通网络示意图,线路示意图 公示本车站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提供本站出入口.公交站点等位置信息,车站出入口、站台。换乘通道应标示无障碍设施的位置信息.三,车站服务中心提供相关的问询服务,车站服务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执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准确向乘客解答 四。公告 告示和通知按规定置于车站公告栏内 公告.告示和通知到期后及时撤除或更换,五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设施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运营的突发情况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对乘客进行告知.第十五条,限流组织,发生轨道交通突发事件 客流量激增等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轨道交通企业应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必要时立即疏散乘客。确保运营安全.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 应同时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运行延误15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出具延误证明。为乘客办理退票手续,并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第十六条、站车广告,商业网点.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符合运营安全 方便乘客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轨道交通企业应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除抢修特殊情况外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装设置或者维护作业应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四章。票务服务第十七条,票务服务原则 轨道交通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票务管理制度。轨道交通企业应向乘客公示票价表,票务处理规则.第十八条 售.检票,轨道交通企业提供的售、检票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售票处。服务中心应公示票价表 票务处理须知,二,自动售票机应标有操作说明 方便乘客查询出行路径。票价.首末班车与换乘时间.在售票过程中备有充足的车票、钱币,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与航空,航运,铁路 长途汽车相邻的车站。在大客流情况下应开启人工售票窗口。方便乘客排队购票。三、配备自动检,验。票机为乘客提供进出站检。验、票服务,四,服务中心提供小额兑币服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发票。五。对回收的车票,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第十九条.票务处理 乘客因超程。超时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服务人员应对乘客进行票务处理.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运行延误15分钟以上的 轨道交通企业应对持有效车票的乘客在任意车站按原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条,票价优惠。轨道交通企业应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及统一制定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第五章.服务设施第二十一条。服务设施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服务设施指,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列车。售检票设备、自动扶梯与电梯。导乘设施,服务查询设施及其它服务设施。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台阶 地面完好、保持平整,畅通,楼梯及有坡度的区域应设扶手 扶手光滑牢固。不间断。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如遇积水.及时处理,列车车厢内出风口 灯具,座椅、扶手等设备性能良好,客室内壁,地板无破损、自动扶梯 电梯,轮椅升降机等乘客输送设施.满足运营服务要求,车站服务中心内设备状态应保持良好 售票处 服务中心周边应留有一定范围的区域空间,保证票务处理 乘客接待等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列车服务。轨道交通列车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列车客室内应配备照明,座椅,扶手。通风.空调、广播。标志等服务设施,以及灭火器,报警器、应急照明,应急广播 紧急疏散标志等安全设备设施 二,列车客室内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操作指南、本线线路图等清晰完好。提供列车运行报站服务 涉及安全与乘客信息内容的采用中英文对照 三。建立健全列车车容车貌清洁巡查保洁制度 定期对运营列车车厢内座椅.地面、扶手,内墙,玻璃及通风口进行清洁和消毒 保持运营列车处于卫生和整洁状态、四 列车空调具有通风及紧急通风等功能、夏季室外温度在35。以下时.车内满载时有效供风区范围内温度约为28,夏季室外温度在35 以上时、在空调额定工况下应保持车厢内部比室外低8.的温差,第二十三条。电梯.自动扶梯、电梯,自动扶梯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 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车开关。自动扶梯的出入口应有开阔的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张贴使用须知.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运营前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例行检查 确认其外观完整无损 安全标志齐全。运行正常.平稳 无异味 无异响,无异常振动后方可开启,第二十四条,售检票设备,自动售检票设施包括售票机、充资机。进出站检.验 票机等,轨道交通企业应保证售检票设施的安全可靠、状态完好。车站售检票设施应在充分考虑客流组织及乘客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布置。便于乘客使用并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人工售票窗口作为无人售票模式的必要补充 可以根据客流情况适时开启,遇有大客流集中到达时,应及时增开人工售票窗口.必要时增加应急票售票窗口,服务中心附近应设置便于各类乘客进出站的宽通道闸机或专用通道.与航空,航运 铁路,长途汽车等枢纽相邻的车站应设置相适应的宽通道闸机与大件行李安检设备,紧急疏散时,应停止检票.开启闸机、确保乘客快速通行.第二十五条,屏蔽门系统 轨道交通屏蔽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屏蔽门满足轨道交通列车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营时乘客安全地上下车.故障或灾害时乘客安全疏散,二 屏蔽门与列车车门的开,关门时间及位置应保持同步。并具备关门声光提示功能,屏蔽门与列车车门之间的协调动作过程应保证乘客安全.三,屏蔽门系统所有的滑动门。端头门及应急门,在轨道侧应有醒目的手动开门把手及安全疏散操作提示,在站台侧应保持锁闭良好。应由专用钥匙才能打开,四 屏蔽门设置障碍物探测装置与防夹检测装置,确保乘客乘降安全.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进出车站和换乘 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服务,车站应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状态良好,车站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和设施的导向提示.方便乘客辨识设施所处方位,第二十七条。其他服务设施 轨道交通其它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区间内的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环控及防灾报警设施应按规范设置并运行正常。二、车站站台公共区域设置适量的乘客座椅.并保持完好。三,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厕所的清洁及正常使用,四,车站的站台 站厅设置适量的分类废物箱。并定期清洁、第六章 服务人员第二十八条,服务人员基本要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一.经系统培训,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与应急处置要求 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二,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穿着整洁、仪表端庄 三,举止规范 坐姿端正,礼貌待客。四.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乘客问询时有问必答。尽力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使用普通话以及文明用语 并掌握与服务岗位相关的基本英语会话 提倡使用地方方言提供个性化服务,五,及时寻找,登记.妥善保管乘客的遗失物品.并做好招领,上交工作,六,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通报运营情况。第二十九条,驾驶员服务要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要求,一。驾驶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掌握应急处置规定的岗位技能、随身携带有效驾驶证件 按规范驾驶列车、保证列车运行安全 二、按运行图行车。严格执行运行规定和调度命令 三。在列车行驶过程中加强瞭望.遇有险情、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汇报。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保证乘客安全,四.严格列车开关门作业标准 监护乘客上下列车,保证乘客人身安全、五、采用人工广播时使用普通话,用语简洁明了。语速恰当,第七章,监督评价第三十条,服务承诺,轨道交通企业应公开向乘客做出服务承诺.并每年通过多种方式向乘客和社会公布服务表现与运营服务改进情况、第三十一条.服务投诉、轨道交通企业应通过服务热线 官方网站等渠道听取乘客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改善运营服务 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乘客投诉受理及处理反馈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理乘客的服务投诉。服务投诉热线应向社会公布 并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张贴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全年24小时为市民服务。轨道交通企业受理乘客服务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服务监督与评价。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内部服务监督制度 并将服务监督情况纳入日常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等手段,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测评项目可以根据本服务规范的相关条款和车站。列车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调整、服务评价结果定期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乘客满意度测评结果中评价不良的服务项目及时改进,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磁浮交通的运营服务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