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行政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 含过驳.仓储 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 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 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 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内河港区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 航务机构给予指导,各有关区。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县、航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内河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一.新办企业从事港口经营的。二。已有企业但尚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三。新建 改扩建码头试运行的、四,需要从事临时性港口经营的。第五条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第六条在对外开放港区和市区内河港区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在区,县,内河港区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港口客运站经营.以及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按本办法附表.附件1 18。的具体要求,提交与拟申请业务相对应的有关材料.对码头靠泊等级不足300吨级且年货物吞吐量不超过3万吨的区管内河货运码头.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在不违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辖区实际简化申请材料 对2005年6月1日前竣工并投入运行。且验收基础资料缺失的老码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通过相关评估规范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报告代替、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同时申请多项经营业务的 各单项业务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同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份材料.第八条军用码头申请从事临时港口经营的,除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军级及以上,出具的有偿服务证明 且有偿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与申请的港口经营项目相符、公务码头申请从事临时港口经营的。除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租赁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除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与权属人签订规范的港口设施 码头 租赁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19、且所从事业务应当与该港口设施的岸线功能相适应,第九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港口理货业务,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同时申请前述两项业务的,或者已获得一项业务许可又申请另一项业务的,不予受理、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港口客运站和港口理货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 准予行政许可、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外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港口经营人的企业名称,单位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 主要设施设备,含船舶,车辆,联系方式。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新建、改扩建码头通过试运行备案 并准予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标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码头试运行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租赁港口设施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且租赁期限不足3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按租赁期限确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按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递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承诺书、三 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的经营项目,经营地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的设施设备等原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更新,港口经营许可证 附页内容、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经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备案企业名称时应当提交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其 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港口经营许可证 核准的经营项目,经营地域开展港口经营活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并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 方式和品名等内容开展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做好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记录,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按规定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巡查.保持设备24小时全天候运行。视频监控图像必须至少保存30日。对外开放港区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视频信息即时传输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靠泊能力范围内为船舶提供靠泊,并按码头靠泊能力配置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员,调度员和系解缆人员,在对外开放港区需要接靠超过靠泊能力货运船舶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按规定在检测 论证并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核定后。进行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 应当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开工作业申报时报送相关情况.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许可经营的码头 堆场,仓库,储罐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建设改造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许可部门备案,港口经营人改造码头设施期间,不得从事港口经营行为 如码头设施条件允许。需要从事部分港口经营的。应当事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九条从事港口客运站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 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第二十条从事为游艇租赁业务提供码头设施业务,以下简称、游艇码头.的港口经营人.不得从事面向散客的港口客运站业务.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游艇租赁者的安全和权益 对未按航务.海事部门规定履行安全义务 并办理必要人身和财产保险的游艇租赁经营者 游艇码头经营人不得提供码头服务,第二十一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与其拖轮相适应的船长.船员和辅助人员 船长、船员和辅助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并持有符合海事管理要求的资质证书,船长 船员和辅助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港口拖轮操作规程。并掌握规范的作业通讯语言、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拖轮.保持拖轮的正常适航状态、为引航作业服务的拖轮.应当符合,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港口拖轮经营人新增和变更拖轮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原许可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拖轮不得从事港口拖轮服务 许可部门应当就已备案的拖轮设施及时向社会公布 港口拖轮经营人提供港口拖轮服务时。应当与申请港口拖轮服务的船公司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并根据申请方的需求配备合理的拖轮及设备.港口拖轮经营人不得强迫他人接受其所提供的拖轮服务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港口经营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组织疏港等紧急情况下.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发现停泊在码头的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包括虽已卸货但未作清舱处理的,动用明火进行改装.修理的。以及停泊在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动用明火进行改装,修理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港口装卸作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港口经营人从事砂石料.水泥 煤炭,渣土、泥浆,等散杂货物装卸 储存的,应当按规定配置围挡、遮盖、喷淋 吸尘、冲洗等抑尘设施,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采取防止货物散落水体,防止扬尘扩散等防护措施,有效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从事渣土、泥浆,装卸,储存的、还应当核查渣土,泥浆,运输单位的经营资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偷排偷倒行为的具体行动,并应当在作业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港口经营人发现停泊在码头的船舶有污染水域环境和大气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应当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在港区作业时、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20 并负责清除、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对堆存的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场所实施.并在处理的24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处理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处理原因.时间,地点 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事项.附件21,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保障组织实施 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 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并在通知用户前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在对外开放港区从事港口货物装卸 港内驳运。储存。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 应当在作业前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完工后。如实际装卸情况与预填报装卸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第三十条从事港口货物装卸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规定 规范使用港口经营单证。票据,如.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二。作业委托人已办理的港口,海关 检验。检疫 公安以及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项手续的单证,三,货物交接单据.四 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五 到港船舶的运单、六、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交接清单、七、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港口经营人应当规范使用,据实填写前款的经营单证.票据 并作为港口统计的原始凭证。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性收费。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置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通信设施。设备、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港口统计,保持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4日止、原,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交港,2011 6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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