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和电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公交专用道,是指在专用时段内专供公共汽车和电车通行的车道,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 建设,养护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交专用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交专用道通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专项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公交优先通行 提升公交客运能力,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变化和客运的需求适时进行调整,第六条 专用道设置规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公交专用道设置规范。第七条.专用道建设,市路政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以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工作、按照相应的设置规范设置标志标线。配建附属设施。第八条、公交信号优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状况 在公交专用道道口适时推进公交信号优先工作.第九条 专用道养护,公交专用道养护工作应当纳入公路,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计划。市和区 县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交专用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做好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公交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完好,第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交专用道建设完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套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依法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十一条,专用道使用。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 保持合理车速 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道,在设有允许社会车辆右转弯的道口以及进入非公交专用道左转弯前应当减速行驶。公交专用道设置在道路最外侧,且只有一条右转弯车道的情况下 其他社会车辆右转弯时允许驶入该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沿线单位车辆进出时。允许借用该公交专用道、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借用专用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一、符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二、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三 清障施救车辆在实施施救任务时,四,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专用道禁行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其他社会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违法线索举报,社会公众通过车载视频装置记录的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行为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交通违法案件线索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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