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本市邮政.铁路。民航等行业管理单位、企业 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信息类别 信息是指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和险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涉恐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第四条、报告原则,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信息报告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 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 简称委指挥中心,承担委总值班室职能,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工作。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是向市交通委报告信息的责任主体 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机制、信息报送网络。数据库和信息员队伍 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第六条。报告时限、信息报告执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信息、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 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等。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在接报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等,向委指挥中心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 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信息应每日至少一报 第七条 报告内容,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 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已造成的后果 如遇险人数或死亡人数等、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处置结果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其联系方法等 五.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第八条,报告程序,一、事件涉及的行业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接报通讯方式见附件2.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接报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稿 见附件3、报委指挥中心.并做好续报工作,三。委指挥中心在接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委有关职能处室。四,如委领导对信息作出指示或提出要求,委指挥中心要迅速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委领导批示,及时报市委 市府总值班室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等上级管理部门 五、信息须经本单位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审核、事态紧急时,值班员可先行上报。第九条.信息核实。委指挥中心通过110 网络。市民反映等渠道获悉的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应立即要求有关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 第十条,信息补报 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他行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零报告、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敏感时段 实行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具体报告的时间和时间间隔另行发文通知.第十二条.保密要求.接报人员应严格执行信息报告保密制度。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市交通委将信息报告统一纳入本市交通行业年度安全应急工作考核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二、故意不如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三,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件.经查证属实的,四 出现重要信息,数据内容错报情况,超过48小时。未更正报送的、五。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已掌握重要事件信息,涉及单位未按规定向市交通委报送的。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而涉及单位未报送的、七 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第十四条 细化管理,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行业企业及有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2011年发布的、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沪交安。2011、33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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