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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 第 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 2013.70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巴彦淖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特制定。巴彦淖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15.年,8 月.23 日,巴彦淖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 第。11 号.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 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 有关规定 结合 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出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 保障对象和租金,售价标准。面向本地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本市、旗县区城镇规划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租赁及管理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一并纳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 多元投资.统筹发展、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与 监.督工作,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组织实施 分配管理工作。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 人社,公安,税.务.金融 审计 总工会、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要实行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 集中新建项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出行、就医等需要 加快完善配套基本服。务设施、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以,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考虑到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建设中户型住房,中户型住房控 制在,80,平方米以下,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总量控制在 15 以内.项目内住房平均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 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 筑设计规范.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对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 作相结合,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遵循,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注入一定资金或其他资产。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及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工作,房源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配建套数 建设标准。套型结构等内容 应当作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政府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共同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采取贴息,资本金注入,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等支持性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成后房屋要按政府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各自出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三,其他主体独立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在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 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至少要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鼓励向更,高星级的绿色建筑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住宅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三条。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二、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 用后的全部余额、四,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五。市、旗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六,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七。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设施回收的资金 以及公产房出售资金 第十四条,政府全额出资或合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滚动建设 房屋的日 常管理,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供热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第四章 准入.退出管理。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本辖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2,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面积。80 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标准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4,以租赁形式申请保障的家庭须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 提供担保 5,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具体标准如有变动,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二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在本地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实际工作,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三。旗县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依据政策确定适合当.地的保障范围.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档补贴。梯度保障。的原.则。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 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十七条.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 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纳入保障范围,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 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对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旗县区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第十八条。本地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 户口簿 三 收入证明,四 婚姻状况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 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 申请人员。身份证,户 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经营所在地居委会。市场 出具的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等,五,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证明或就业 情况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的 应及时告 知申请人 初审符合的,应在其户 口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或申请人单位分别公示、公示期限为,7 天.公示无异议,资料转交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按照,巴彦淖。尔市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家庭准入退出审核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协调民政.公安,人社。房屋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告知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 通过新闻媒体公示,7,天 无异议的建立档.案,轮侯配租、第二十二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查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人社,房屋登记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查,主要对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车辆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保障,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未取得全部产权的购 买人不得擅自 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或未取得全部产权的购买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或退购时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以及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 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进行实物保障 采取出租方式保障的。按照被保,障家庭的保障级别分梯度确定房屋租金标准,保障家庭应提供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第二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员。结 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原来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类型转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已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5 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就业等。基本情况 欺骗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四 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 或擅自调换的.五.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七。连续,3。个月未按期交纳租金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八。已取得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九、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二十七条、保障对象如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按照届时当地房屋市 场价格交纳租金或按届时当地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买受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另.行取得住房,或全部家庭户.籍均迁出当地需要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第五章。配租,上市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获得保障资格家庭要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燃气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约定,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60,以内。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 后售 租售并举.增租控售 自愿购买。共有产权,原则、允许、租赁一定年份后,向承租家庭分批出售项目总量,50,的房源,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70。确,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测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社会投资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利润不超过,3,且租赁使用 3 年后可以出售.出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已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转让住.房,应当按照届时当地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与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差价的,30,补交增值收益可获得全部产权、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旗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已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 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其他保障性住房,第六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对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文件执行,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活动,并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的,四,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出售价格的,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 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上述所列行为。保障对象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 管理及利用等。工作。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 及时更新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旗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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