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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文件审查登记号 HGS。2015,0023,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2月24日。呼伦贝尔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14.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5。58号 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益,切实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现就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并轨运行重要意义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两种保障房均属于租赁型住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相同.申请人容易混淆、存在申请错误的现象、需要重新申请.排队。不便捷 二是两种保障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三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住房对象转换成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住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市探索推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并轨运行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对于科学合理的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健全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房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能够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 真正方便百姓,二,把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先租后售,租售并举,梯度保障 租补分离,的原则.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 实现 补砖头,与。补人头 的结合,直至过渡到不再新建 通过市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发放租赁补贴 全市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统一归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2015年起取消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一.保障对象。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转移进城农牧民和非户籍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二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暂住证。满一定年限、年限由各旗市区确定.年满 18。周岁。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各旗市区在不低于15平方米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住房救助家庭,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大学生,孤老病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对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 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三,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 单身人士 多人合租,2 5,人、等方式申请。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按照2人以下配租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50至70平方米住房,4 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70至90。平方米住房,单亲家庭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四 多渠道多形式完善保障方式、一,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各地区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筹集房源。利用自有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银行贷款,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收储和收购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 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在商品住房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以全部回购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予以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确实满足不了房源要求的、可适当建设、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 产业园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和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各旗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所得收入。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或出让,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 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源实施统筹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五.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统一规划建设,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市场需求的调查统计摸底,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布局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公共租赁住房执行,三同步 即.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二,优化户型设计,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 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 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应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考虑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建设80平方米以下中等户型。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的15,以内.项目内平均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农牧民进城较多的地区可按照实际需求建设部分小面积公寓型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三,提高住房品质 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今后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至少要达到1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鼓励建设更高星级的绿色建筑。同时,因地制宜利用各类可再生资源。降低后期运行成本及保障对象的生活成本.凡2012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呼伦贝尔市住建委 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永久性标示牌的通知,呼建发.2013,212号 文件要求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示牌 六,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机制,一,确定租金标准、各地区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已经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 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金标准最低可予以直接减免。最高可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可实行。租补分离 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保障对象缴纳租金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 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 具体租金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偿还贷款本息.也可用于租金补助,物业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等,二。规范准入程序。由各地区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由所在地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审核和公示,再由旗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 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是否缴纳公积金,户籍。车辆等情况全面核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健全住房保障 民政、社保 公安。税务。金融 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尽快形成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联审核查、以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三,优化轮候规则。各地根据房源情况 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人口状况,收入水平,申请顺序 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要优先满足住房状况最差,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最长。经济状况最低的家庭及时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体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还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 住房状况 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四,明确退出机制,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车辆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承租对象收入发生变化,但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补贴档次、收入变化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必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通过购置。继承 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对于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 转租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商民政等部门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 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进行回购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 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建立监督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要强化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对象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积极探索建立资金回收机制,一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通过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建的商业用房出租出售收入仍不能实现项目资金平衡的,允许租赁一定年份后向承租家庭分批出售部分房源、按照增租控售 利润不超过3、的原则,一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累计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确保租赁性保障房房源的持续增长,二 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 的原则,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产权比例和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 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测算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被保障家庭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 已购买面积免缴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租赁使用3年后可以出售,由当地住房保障,财政及相关部门提出指导价 在利润不超过3,的前提下.可按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政策出售,三。个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向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建设单位缴清房款5年后、方可转让或出租.房屋上市交易时,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向政府缴纳实际成交价款的30,方可取得全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买受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另行购买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我市需要转让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 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价格并收回、四。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收入或合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的出售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滚动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 八。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一 完善档案建设 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等相关信息档案 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做到彼此关联。相互印证,二,规范房屋使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督与管理,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 转借、出租 转租。闲置 改变用途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物业管理,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经营机构组建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参照商品房销售收入中提取维修基金的办法,从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公用设施设备的后期维修和养护.九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区政府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并轨运行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理顺运营程序、整合受理窗口、配齐工作人员.明确并轨后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已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水平无变化的.并轨后租金水平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并轨政策出台前已经实施的廉租住房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时的政策因素和对保障家庭做出的承诺.妥善做好衔接、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各旗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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