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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 0025 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22日.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地图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 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是统一的、权威的呼伦贝尔市地理空间信息平台.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的运行,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 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与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平台的推广应用 二,指导国土资源 经信.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六条。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是本项目的牵头建设单位,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平台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进一步增加平台网络化应用覆盖,不断深化应用层次,扩大应用领域,努力提高我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增加地理信息采集,处理 存储和服务功能,及时更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 第七条、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呼伦贝尔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 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各比例尺地形数据、各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地名数据,高程数据、的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为人口数据.不动产数据.水利数据等各部门专题数据、的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为非涉密各比例尺地形数据.各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 地名数据、高程数据,交通数据等,的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第八条。呼伦贝尔市委机要局,国家保密局,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牧业局、水利局 林业局.教育局.科技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旅游局。公安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呼伦贝尔移动通信分公司 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平台信息建设 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 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并提供共享服务。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 第九条 呼伦贝尔市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局负责对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平台数据使用或拥有单位根据权限范围对其数据的保密工作负责,第十条、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呼伦贝尔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提供单位按照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市国土资源局对地理信息数据集维护完毕后可提供给数据使用单位.第十二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呼伦贝尔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第十三条,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 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并按照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 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 专题 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需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符合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第四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涉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七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呼伦贝尔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第十八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政府各部门应用、第五章。平台运行与服务。第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二十条。呼伦贝尔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和运维管理.五大功能,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通过 在线地图。标准服务 二次开发。专题应用。等功能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 平台运维部门通过 运维管理,保障平台高效运行 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做出处理。第二十一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涉及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己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二.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二十六条.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四 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字呼伦贝尔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 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四 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 自治区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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